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1542號
KSDM,105,審訴,1542,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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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玉芬
選任辯護人 陳家暄律師
被   告 曹國雲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28510號、104年度偵字第10939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玉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曹國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玉芬品香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學良,下稱品 香公司)、玖福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玖福興公司,登記負 責人為陳瑞麟洪東守,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鎰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鎰錩公司,登 記負責人先後為陳建榕蔡孟城,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吉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吉翎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許秉祥,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394號不起訴處分)等4 家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及會計;並與陳建榕(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共同擔任苙詳工程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曾毓臻,下稱苙詳公司)、苙詳工程行(登記 負責人為曾毓臻)之實際負責人,高玉芬另兼苙詳公司、苙 詳工程行之會計,負責處理上開公司實際業務及記帳、開立 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等會計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高玉 芬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



一發票。詎其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高玉芬明知鎰錩公司、吉翎公司並無向玖福興公司實際交易 或提供勞務之事實,且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所謂之會計憑 證,為達成玖福興公司進銷項平衡,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間起, 迄100年1月間止,虛偽填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吉翎公司不實 之統一發票103張、發票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692萬3,48 0元及附表二所示益錩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154張、發票金額 共655萬9,200元,充當玖福興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據以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三所示玖福興公司因實際 交易所應繳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以不正當手法逃漏營業稅共 計630萬16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玖福興公司應 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高玉芬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98年6 月(起訴書 誤載為98年5 月)間起,迄98年11月間止,明知玖福興公司 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鉅佑有限公司明泓國際有限公司、田 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竟虛偽填載開立如附表四編號 1至3 所示之玖福興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8張、發票金額共813 萬4,81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款之稽徵 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高玉芬曹國雲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 98年5月間起,迄101年7 月間止,明知玖福興公司並無實際 提供勞務予附表四編號4 至13所示之公司,而由曹國雲實際 提供勞務,竟虛偽填載開立如附表四編號4 至13所示之玖福 興公司不實統一發票54張、發票金額共715萬3,044元,足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 性。
高玉芬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 意,自96年10月間起至97年2 月(起訴書誤載為98年12月) 間止,在不詳地點,填載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共40張,交予以其擔任實質負責人且有實際營業之 苙詳公司及苙詳工程行,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持以申報憑 供扣抵銷項稅額,合計申報之進項金額達1,683萬9,230元, 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五所示之營業稅共計84萬1,96 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公司應納營業稅款 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高玉芬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98年12月間,明知 益錩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吉翎公司,竟虛偽填載開立如 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益錩公司不實統一發票3張、發票金額共 104萬3,5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款之稽



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 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玉芬曹國雲(下稱被告2 人)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 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 ,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 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玉芬曹國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221頁至第224頁,103 年度偵字 第28510號卷【下稱偵一卷】第22頁至第25頁,104年度偵字 第1093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00頁至第108 頁,本院卷第 127頁、第140頁),核與證人江瑞隆葉建成陳建榕、陳 瑞麟、蔡孟城、張明賢、謝淑君、陳建成、吳政翰、謝雅滋 (原名吳謝雅柔)、楊呈儀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林學良許秉祥於調查時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70頁至第76頁、第 82頁至第85頁、第92頁至第93頁,偵一卷第15頁至第16頁、 第22頁至第25頁、第84頁至第85頁,偵二卷第132頁至第134 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51頁至第152頁、第179 頁至第 180頁、第189頁至第193頁,法務部卷第38頁至第39 頁、第 47頁至第49 頁),復有被告高玉芬提供之益錩公司於99年1 月至12月開立予玖福興公司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資料清單 150紙、玖福興公司於98年6月至102年4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401共24份、98年至10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 5份、玖福興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項及銷 項及專案申請查核清單、益錩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財政 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 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銷項去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苙詳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苙詳工程行營業稅 稅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 明細表(進項來源)、品香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品香公司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名、品香公司營 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0名、品香公司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吉翎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吉翎公司營 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名、吉翎公司營業 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0名、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104年3月1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1002552號函附之營業 稅違章補徵核定通知書、裁處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 第125頁至第199頁,財一卷第42頁至第70頁、第83頁至第16 8頁,財二卷第273頁至第279頁,偵一卷第32頁至第33 頁、 第35頁至第36頁、第66頁、第69頁至第71頁,法務部卷第14 頁至第18頁、第21頁、第30頁、第33頁至第34頁),足認被 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高玉芬就犯罪事實㈠、㈣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其就犯罪事實㈡、㈢、㈤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被告曹國雲就犯罪事實㈢所為,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被告2人就犯罪事 實㈢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 被告2 人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被告高玉芬多次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於密集 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均論以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高玉芬就犯罪事實㈠、㈣所為,均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被告高玉芬就 犯罪事實㈠至㈤所犯之填製不實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高玉芬前於94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 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94年度訴字第1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 於99年8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犯罪事實㈠、㈢之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為累 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按法院之 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高玉芬以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來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政之正確性及公 平性;被告曹國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2 人所為均屬不該, 惟念其2 人犯後均坦認犯行,且被告曹國雲無犯罪前科,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 又被告曹國雲已補繳稅款並繳納罰款完畢,有其繳納罰款完



畢之通知書及收據各4 份(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94頁),足 認其尚有悔意,並已盡力彌補犯罪所生之損害,又個別考量 被告曹國雲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其智識程度國中畢業,自己經 營工程行承包裝潢工程,月收入不固定、約三、四萬元,已 婚,有兩個小孩;被告高玉芬則自陳其智識程度高中畢業, 自由業、月收入約2萬8000元,未婚(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 1 頁),復審酌被告高玉芬逃漏之營業稅額甚鉅等一切情狀 ,刑種之選擇均以有期徒刑為適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 項、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節,均諭知如主文第一 項、第二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高玉芬部分 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一項後段 所示。末按,營業人所逃漏之稅捐性質上非屬被告因犯本罪 之犯罪所得,且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高玉芬曹國雲 確有犯罪所得,故本件尚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有關犯罪所 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玖福興公司取得吉翎公司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 票共103張、共4692萬348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卷1 第 102-106頁)
┌──┬────┬────┬──┬─────┬──────┬─────┐
│編號│開立發票│開立月份│數量│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營業人 │ │ │ │ │ │
├──┼────┼────┼──┼─────┼──────┼─────┤
│ 1 │吉翎公司│98年5月 │3張 │FU00000000│31,200元 │1,56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343,500元 │17,17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85,000元 │24,250元 │
│ │ ├────┼──┼─────┼──────┼─────┤
│ │ │98年6月 │22張│FU00000000│390,000元 │19,5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98,100元 │24,90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載13,000元│
│ │ │ │ │ │ │) │
│ │ │ │ ├─────┼──────┼─────┤
│ │ │ │ │FU00000000│471,000元 │23,55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375,500元 │18,77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217,500元 │10,87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363,800元 │18,19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01,300元 │20,06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511,000元 │25,55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575,100元 │28,75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635,500元 │31,77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88,000元 │24,4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510,410元 │25,521元 │
│ │ │ │ ├─────┼──────┼─────┤
│ │ │ │ │FU00000000│590,000元 │29,5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37,600元 │21,88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
│ │ ├────┼──┼─────┼──────┼─────┤
│ │ │98年7月 │13張│GU00000000│389,500元 │19,47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560,000元 │28,00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398,500元 │19,92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57,600元 │22,88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396,280元 │19,814元 │
│ │ │ │ ├─────┼──────┼─────┤
│ │ │ │ │GU00000000│640,000元 │32,00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85,500元 │24,27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78,000元 │23900元 │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13,900│
│ │ │ │ │ │ │元) │
│ │ │ │ ├─────┼──────┼─────┤
│ │ │ │ │GU00000000│507,000元 │25,3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38,500元 │21,92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613,800元 │30,69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527,800元 │26,390元 │
│ │ ├────┼──┼─────┼──────┼─────┤
│ │ │98年8月 │20張│GU00000000│478,310元 │23,916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67,000元 │23,3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583,700元 │29,18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525,600元 │26,28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86,600元 │24,33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735,000元 │36,7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87,950元 │24,398元 │
│ │ │ │ ├─────┼──────┼─────┤
│ │ │ │ │GU00000000│399,000元 │19,9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353,000元 │17,6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687,540元 │34,377元 │
│ │ │ │ ├─────┼──────┼─────┤
│ │ │ │ │GU00000000│507,100元 │25,35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38,790元 │21,94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527,000元 │26,3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65,000元 │23,2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98,000元 │24,90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385,700元 │19,28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38,700元 │21,93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441,300元 │22,06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687,200元 │34,360元 │
│ │ ├────┼──┼─────┼──────┼─────┤
│ │ │98年9月 │3張 │HU00000000│503,000元 │25,150元 │
│ │ │ │ ├─────┼──────┼─────┤
│ │ │ │ │HU00000000│384,100元 │19,205元 │
│ │ │ │ ├─────┼──────┼─────┤
│ │ │ │ │HU00000000│135,000元 │6,750元 │
│ │ ├────┼──┼─────┼──────┼─────┤
│ │ │98年10月│4張 │HU00000000│237,400元 │11,870元 │
│ │ │ │ ├─────┼──────┼─────┤
│ │ │ │ │HU00000000│309,000元 │15,450元 │
│ │ │ │ ├─────┼──────┼─────┤
│ │ │ │ │HU00000000│212,270元 │10,614元 │
│ │ │ │ ├─────┼──────┼─────┤
│ │ │ │ │HU00000000│393,700元 │19,685元 │
│ │ ├────┼──┼─────┼──────┼─────┤
│ │ │98年11月│1張 │JU00000000│365,000元 │18,250元 │
│ │ ├────┼──┼─────┼──────┼─────┤
│ │ │98年12月│37張│J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385,100元 │19,25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09,000元 │20,4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377,000元 │18,8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364,900元 │18,24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05,000元 │20,2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70,000元 │23,5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395,450元 │19,773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11,700元 │20,58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399,100元 │19,95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25,000元 │21,2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387,000元 │19,3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75,000元 │23,7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10,000元 │25,5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53,700元 │22,68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66,000元 │28,3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66,700元 │23,33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83,000元 │24,1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17,600元 │25,88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93,900元 │24,69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53,000元 │22,6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93,780元 │24,689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26,000元 │26,3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63,500元 │23,17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11,000元 │25,5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09,000元 │20,4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73,500元 │28,67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90,000元 │24,5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20,000元 │26,0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385,000元 │19,2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05,600元 │25,28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30,000元 │26,5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89,000元 │29,4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
│ ├────┴────┼──┼─────┼──────┼─────┤
│ │合計 │103 │ │46,923,480元│2,346,177 │
│ │ │張 │ │ │元 │
└──┴─────────┴──┴─────┴──────┴─────┘
附表二:玖福興公司取得益錩公司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 票共154張,共6559萬200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卷1第 111-117頁、127頁)
┌──┬────┬────┬──┬─────┬──────┬─────┐
│編號│開立發票│開立月份│數量│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營業人 │ │ │ │ │ │
├──┼────┼────┼──┼─────┼──────┼─────┤
│ 1 │益錩公司│99年1月 │6張 │KU00000000│398,000元 │19,9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290,000元 │14,5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107,500元 │5,37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380,000元 │19,0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300,900元 │15,04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435,000元 │21,750元 │
│ │ ├────┼──┼─────┼──────┼─────┤
│ │ │99年2月 │10張│KU00000000│230,000元 │11,5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295,000元 │14,75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233,000元 │11,65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283,900元 │14,19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305,000元 │15,25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380,000元 │19,0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
│ │ ├────┼──┼─────┼──────┼─────┤
│ │ │99年3月 │12張│LU00000000│393,100元 │19,655元 │
│ │ │ │ ├─────┼──────┼─────┤
│ │ │ │ │LU00000000│485,000元 │24,25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393,100元 │19,655元 │
│ │ │ │ │(未扣抵) │ │ │
│ │ │ │ ├─────┼──────┼─────┤
│ │ │ │ │LU00000000│478,000元 │23,9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390,000元 │19,5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405,000元 │20,25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349,000元 │17,45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260,000元 │13,000元 │
│ │ ├────┼──┼─────┼──────┼─────┤
│ │ │99年4月 │23張│LU00000000│395,500元 │19,775元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LU0121│ │ │
│ │ │ │ │7215) │ │ │
│ │ │ │ ├─────┼──────┼─────┤
│ │ │ │ │LU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LU0121│ │ │
│ │ │ │ │721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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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福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苙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