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正雄
張登程
張簡水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306
號、第10405號、第10691號、第11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正雄、張登程、張簡水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