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86號
KSHV,105,重上,86,2016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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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陳俊君 
追加被告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追加被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訴訟代理人 林基雄 
      廖凰君 
追加被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訴訟代理人 王瀚鋒 
追加被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追加被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  中時晚報
前列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時晚報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訴訟代理人 林建勝 
追加被告  陳智遠 
追加被告  葛祐豪 
追加被告  蘇泰盈 
上訴人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追加被告
等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部分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追加變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在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 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除訴訟標的對於該人及他造當事人必 須合一確定者外,非經他造及該人同意,不得為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民國93年度 台抗字第56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被上訴人乙○○挾怨誣指伊有性騷擾 行為,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 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 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等6 家公司),派丙○○、



丁○○、甲○○等記者報導乙○○所述及強制採訪伊之內容 ,侵害伊之名譽及自由,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第1 項 規定,請求乙○○賠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蘋果日報 等6 家公司應各賠償60萬元;丙○○、丁○○、甲○○,應 各賠償25萬元等語,其性質為數個侵權行為,並無合一確定 之必要甚明。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同時追加當事人欄所載記名之被告外,尚有未記名之中 國時報採訪記者、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播報記者、台灣電 視、中國電視、中天電視採訪記者及播報記者等人,上訴人 就此並未記載追加被告部分之侵權行為為何,亦未記載請求 賠償之金額,而有多項缺失,本院於105 年8 月30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3日 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且其中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已明確表明不同意上訴人之追加(本院卷第120 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上訴人之追加,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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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