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原再易字,105年度,1號
KSHV,105,原再易,1,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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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尤王絹香
      尤利智
      尤利斌
      尤利人
      尤利慧
      尤秀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新作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792 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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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