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李英義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被上訴人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聰偉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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