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陳新標
被上訴人 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9,167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408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
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