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80號
KSHV,105,上,180,2016112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陳新標
被上訴人  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9,167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408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
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