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00號
KSHV,105,上,100,2016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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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被上訴人  勝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弘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
9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10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 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 100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73,225元及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5 年 10月28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及補正,該 裁定業於105 年11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上訴人至今尚未補繳及補正,有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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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