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88號
KSHM,105,聲,1388,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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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家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家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曹家寧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曹家寧業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3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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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