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明芳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周明芳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周明芳業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7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