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學霖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
執聲付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學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廖學霖前犯重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廖學霖業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