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毒抗字,105年度,91號
KSHM,105,毒抗,91,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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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毒抗字第9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夢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5年9月19日裁定(105年度毒聲字第770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張夢芝(下稱抗告人)於驗尿 時因有膀胱炎及尿道炎致無法排尿,因此將馬桶內之他人尿 液裝入檢體瓶中,抗告人不知為何尿液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又抗告人甫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早產產子併重子癲 前症、疑似羊膜炎及貧血,而抗告人所生之幼嬰為非婚生子 女,且因早產而身體狀況不佳,仍持續住在義大醫院加護病 房,需抗告人關注及簽署文件;抗告人尚有一名幼子(101 年4 月生),亦為非婚生子女,倘抗告人入勒戒所,家中幼 子生活無依,請准以其他替代療法,讓抗告人可以照料家中 幼子。爰請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調查,另為妥適之裁 定。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同 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 機構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 進行確認檢驗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而毒品施用後於 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 施用方法、施用者飲水量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 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 異。依據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 gs第二版記載,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 他命約為施用後1 至5 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民國92年7 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文參照。三、經查:
㈠警方於105年5月4日11時21分許,接獲民眾檢舉高雄市○○ 區○○街00巷0號妨害安寧,乃於同日11時25分到場,由抗 告人開門進入,發現客廳桌上有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個 ,當時屋內尚有邱華光情事,業經當日與抗告人同處一室之 邱華光於警訊自承在卷(見警卷邱華光筆錄);抗告人經警 帶回警局後,同意採尿送驗,員警乃於105年5月4日14時21 分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杉林分駐所採集其尿液



,由抗告人親自排放且加封捺印,有抗告人警詢筆錄、自願 採尿同意書、尿液採驗檢驗對照表、採集尿液檢體監管記錄 表等在卷足稽,足見抗告人所送檢驗之尿液係其親自排放無 訛。抗告意旨稱將馬桶內之他人尿液裝入檢體瓶云云,自不 足採。
㈡又抗告人之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實驗室先以酵素免疫法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 析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其中安非他命檢出濃度為610ng/ml、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 度為5385 ng/ml,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可檢出濃度 均為500ng/ml,此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嫌犯尿液對照表( 編號:旗警107 號)在卷可憑,可見抗告人之尿液高出可檢 出之濃度甚多,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甚至高出十倍之多, 故本件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抗告人否認曾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云云,顯不足採,是其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觀察、勒戒之規定,乃係導入一 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 保安處分,目的係在戒除受處分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 施,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 戒毒,性質非屬懲戒受處分人,核與刑罰執行之目的不同。 且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僅得依法裁 定受處分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 。至於抗告意旨以:抗告人因早產產子有嚴重子癲前症、貧 血等症狀,及有二名幼子尚待扶養,且其中一名仍在加護病 房,請准以其他替代療法讓其可以照料家中幼子云云,則與 本件審酌是否觀察勒戒之事項無涉,併此敘明。五、抗告人既有前揭施用毒品之行為,即有予以矯治並預防其將 來繼續施用之必要性,自應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原審 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 前詞提起抗告,而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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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