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家上字,104年度,12號
HLHV,104,家上,12,20161103,2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許博翔 
即 被 告             
被上訴 人 林淑芳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得依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許○○會面交往。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淑芳(以下簡稱林淑芳)於原審起訴主張 略以:
離婚
兩造於民國00年00月0 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許○○( 00年0月0日生)。兩造婚後經常發生爭執: 兩造結婚前,上訴人即被告許博翔(以下簡稱許博翔) 與林淑芳的娘家家人因聘金等禮俗發生嚴重摩擦,許博 翔因此常翻舊帳,屢屢以林淑芳的娘家曾收下新台幣( 下同)30萬元聘金等藉口,挑釁刺激林淑芳,甚至開口 要林淑芳返還此筆款項。
102年7月間,因林淑芳父親的轎車已超過20年車齡,林 淑芳便計劃幫父親換車,許博翔知道之後,竟大發雷霆 。可由102年7月30日許博翔發給林淑芳的簡訊可證。內 容如下:「給了106 (意指林淑芳婚前所買的車:標緻 106,1400cc ,三門小車),又要買一台,真是貪得無 厭,等於送了兩台車,讓小孩去台南不是做這件事的… ……,問題的點在於小孩去台南看什麼車?買車只是在 養你弟,他自己有錢會去買,沒錢就騎車,妳在當什麼 烏賊呢?吵什麼家事誰做,和買車有什麼關係?和你弟 坐享其成,有什麼關係?真是莫名其妙!最好那群沒路 用的東西(指林淑芳家人,特別指的是林淑芳父親), 要求自己兒子和要求女婿一樣,不然少在那邊放屎,你 也是在跟著吠,有本事去要求自己的兒子啦!一群豬頭 ,你越講,越覺得你們可恥,碩班畢業工作的時候,每 個月分期付給我媽1 萬,還聘金出的30,結果你和廢物



(他誣指林淑芳有外遇)在那亂搞,我還去找他談判, 妳都把我當白吃耍嗎?我的婚姻不幸福,都要妳爸媽要 賠嗎?」。
許博翔獨佔家庭生活中所有事務之決定權,強勢主導家中 一切,控制林淑芳自由。
兩人婚後初始,許博翔不顧林淑芳擔任臺北○○總醫院 之眼科住院醫師之工作辛苦,堅持兩造同住在其父親於 南港之舊居所(約15坪,南港區○○○路○段),更要 求林淑芳每日需由南港開車至石牌上班。
91年間,許博翔以懷疑林淑芳有外遇之莫須有理由,強 行取走林淑芳的合庫銀行提款卡、扣留身分證,並設定 手機響鈴共振(亦即林淑芳的手機有撥入電話,許博翔 的手機也會有通知),監聽林淑芳的手機通聯,並要求 林淑芳將頭髮剪短並染髮成紅棕色。
92年7 月後,許博翔根據紫薇斗數顯示的結果要求林淑 芳必須在93年在花蓮市購買房產,故林淑芳於93年6 月 15日新購美崙房屋(地址:花蓮市○○路000巷0號0 樓 之0 ),且購屋之價金及代書過戶、水電及相關手續費 (1萬3,125元)及歷年之房貸本金、利息、火險等及水 電費用,均由林淑芳戶頭支出。
婚後,兩造之收入如附表一所示,然許博翔拒絕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
許博翔林淑芳及未成年子女許○○多次為家庭暴力行為 :
89年4 月間,林淑芳懷孕足月生產之前,兩造因娘家父 母收30萬元聘金一事而發生多起爭執,許博翔竟動手抓 林淑芳的頭髮、肩膀去撞牆壁。
94年7 月11日當晚,許博翔又因細故將林淑芳推倒在地 並毆打林淑芳,致林淑芳受有「右顳淤腫、左頸瘀傷、 左上臂瘀傷、及左膝淤腫」等傷害。
102年8月21日9 點多,許博翔以下述之簡訊內容對於林 淑芳施以精神虐待:「一點都不關心你老公,妳到底是 誰呀?」、「是妳在吠耶!一點都不溫柔體貼,粗俗的 七股大嬸。」、「為什麼沒開?不然去看看!(林淑芳 答稱:不要遷怒別人,公休呀!自己打電話去問。)拋 夫棄子的出國玩,果然是別人碗裡的好吃,買那麼好的 床,結果也沒有好的床頭櫃床罩,這些都是你要用心的 耶!」、「好在妳老公個性好,不計較你長久處在罷工 狀態……現在是黎明前的黑暗……還有一樣最重要,妳 是我的,妳的通通都是我的。」等語。




102年2月16日之後,許博翔便常常提出伊要離婚一事, 更常說:「男人要娶嫩妻」、「老婆專職在家伺候老公 很好」等話題來尋隙。
102 年10月間,僅因英文單字問題,許博翔便大聲責罵 兒子。之後又突然以腳踹踢兒子之大腿部位,導致兒子 連人帶椅子撞到牆壁邊,並續罵兒子:「無能」。 102 年10月21日,許博翔因不滿未成年人許○○之用餐 習慣,用腳踹踢兒子的腰和屁股,更動手打兒子的頭。 經林淑芳阻擋無效。
103 年1月7日,許博翔不滿林淑芳未陪伴全家吃飯,而 將滾水淋澆在書上,兩造因而發生口角,並論及離婚, 許博翔竟心生不滿動手搶去林淑芳之手機,並用手臂將 林淑芳的頭壓在他腿上,嗆說:「你相不相信我現在就 用手槌死你!」,林淑芳掙脫後退到床邊,許博翔又罵 說:「你站在那裡,我也可以把你踹死」;於是林淑芳又 後退到窗邊,許博翔就衝過來掐林淑芳脖子,再把林淑 芳壓倒在床上說:「你有什麼資格跟我談條件?我這十 年養虎為患」、「我要殺了妳,殺了許○○,我才能重 新開始得到我的幸福」、「妳不要以為妳隨隨便便,就 可以把我甩掉」;一邊用手揉捏林淑芳的臉頰,一邊罵 林淑芳。後來許博翔躺回床上要求做愛,林淑芳不願意 ,許博翔便用手揉捏林淑芳的胸部,並說:「妳知道嗎 ?我最痛恨的就是妳不讓我吸你的奶頭」所為已對林淑 芳構成嚴重之侵害。直到今天,林淑芳每當憶及當日家 暴的場景,依然恐懼顫抖,無法寬恕之。
許博翔發現林淑芳離家後,於103年1月16日發出數通簡 訊:「如果互揭過去吵到兩敗俱傷,會是誰受益,現在 每一步都無法回復,做之前請三思」、「當初小孩是我 堅持留下,去你家提親,不然下場和你妹一樣,這樣綁 架小孩只會造成更大傷害」、「我把小孩報備為失蹤人 口以備尋」。
於103年1月21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花蓮地院 )核發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號暫時保護令後,仍於 103年2月1日、5日、3月12日、27日,陸續傳訊息騷擾 林淑芳:「妳們準備的資料筆誤太多,請用心校稿,旁 邊的人是在幫你脫離苦海,還是推向深淵,自己靜下心 好好判斷……也希望協助拆散別人家庭的人得到寬恕」 、「律師年前衝業績賺年終,可別被漫天開價,賬目要 先了解清楚,且要要求作業品質」、「…希望你家庭換 事業成功!工作不順,書念到休學,只會對老公惡言激



怒,家庭烏煙瘴氣,自己理直氣壯,…」「壓力以家庭 當出口,賠了小孩一生和自己健康不知」、「我有提抗 告,而且也告你家暴。…反正我明天就去台南住了,包 吃包住,到岳父幫我解決。」、「我已經給你很多時間 空間了,妳自己想好做不後悔就好,下週你就知道情況 互換的感受了」、「浪費我的正規軍在陪你玩這種爛仗 ,看在你對小孩好,就不跟你計較」、「所以你得要先 為自己和小孩預留後路,而且未來也並非想像中順利。 現在受的只是果,這幾天種下的因,我會躲避你,是我 已經看到未來20年可怕的果了。」、「法務都幫我估好 情況了,包括上次叫我不要簽名,他們就會驚慌失措, 再從判決找漏洞…」、「…我們之間的對錯比例0:10~ 10:0或是7:3 4:6.你應該比誰都清楚……有一天你會發 現你這麼做是自私的,你我自己做的事,自己最清楚… …」、「…什麼是氣話也分不清,我有在家以外影響過 你嗎?吵是為了你工作轉好,好好工作吧!我都默默的 承受,最好你都看不到!」、「…小孩擄走,最好什麼 都是先搶先贏,我才是被家暴的弱勢吧」、「…你精神 用在工作上家庭上,這一切就不會發生了,聊天打電動 都比對我付出的多」、「你繼續活在被害妄想世界吧, 有錢了不起」、「你也太小氣了吧,新一是生日禮物, 我付沒話說,但air分期我都還在繳,而且你之前每個 月都會按時付給我,那應該不算禮物吧?牌照稅不會去 繳一下嗎?」。
更於103年2月12日及4 月10日、13日傳簡訊給林淑芳之 父林啟太,以:「既然您也覺得訴諸法律比較妥當,我 會根據條文順序,先對岳母提出訴訟,藉由法律過程, 讓你們暸解始末,敬請到時準備出庭。也請備妥相關資 料,謝謝!」、「不要只知拿女兒的錢、車子,女兒在 外和別人拿小孩…做盡缺德之事,您就裝一付什麼都不 知,有本事就要求自己兒子,看你們繼續裝到何時,請 準備好資金流向,出庭時使用」、「你的女兒們在外敗 壞門風在先,還敢如此上法庭張揚,就讓你們看清事實 證據,什麼都裝不知,只會收錢的下場。」、「法院判 決書已傳真到隔壁大哥公司,請他們轉交一份給你們, 下週村長會找一天約在他們那協調解決,我會準時出席 。淑芳如要出席,要先通知警局配合。」、「你們就好 自為之吧!悲哀,女兒教育成這樣還沾沾自喜,多用點 心吧!」、「當初淑芳在我之前,已經和多人交往,去 臺中過夜,早已不是純潔之身。未婚懷孕不是我一個人



的責任,但你們沒體諒我的經濟,只好面子,不知節省 ,台南喜宴時,很多桌都只有一兩人,鋪張浪費,教育 程度高低無所謂,做人要多積點德。」等簡訊內容,威 脅、恐嚇,且不斷地騷擾林淑芳及其娘家親人,態度囂 張,言語極其挑釁,讓林淑芳忍無可忍,決定訴請離婚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准予離婚 許博翔易暴怒,且意見表達過於情緒化、主觀性,常常用 傲慢態度與林淑芳相待,將夫妻不和之因完全推卸於林淑 芳,完全不見誠摯相愛之基礎,又雙方結婚時聘金問題, 許博翔多次尋隙對林淑芳施以家暴,從不理性溝通,反數 次毆打林淑芳致成傷,且將熱水淋澆於林淑芳之書本上, 及多次以腳踹踢兒子,已造成林淑芳及兒子人身安全及人 格尊嚴的傷害,且暫時保護令核發後,許博翔依然對林淑 芳及其娘家父親進行言語、簡訊、及電話騷擾,令林淑芳 深恐不安。又許博翔甚至還曾多次揚言威脅說要對林淑芳 及其父母提告,完全不顧數年夫妻相處之情感,而這段婚 姻生活,林淑芳只感到疲憊傷痛,核屬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許博翔是個非常「大男人」威權主義之人,獨佔家庭生活 中所有事務之決定權,強勢主宰家中意見,不能平等對待 林淑芳林淑芳的意見、想法完全不被尊重。林淑芳原本 儘量予以容忍,期使全家平靜生活,林淑芳除疲於工作以 支付家用及照顧幼子外,尚須日日應付許博翔無理之情緒 對待、及突如其來之性要求,許博翔經常挑釁說要和林淑 芳離婚,還誣指林淑芳有外遇,無異惡意貶損林淑芳人格 ,顯已逾越一般人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林淑芳長期處於 許博翔惡劣對待所造成之沉重壓力中,精神上飽受折磨、 創痛不堪。且雙方自103年1月16日起即分居,夫妻雙方亦 無復合之意,且已無法維護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性,顯見 雙方婚姻出嚴重破綻,已構成訴請離婚之重大事由。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
依據兩造之子許○○在花蓮地院103年度司暫家護字8號暫 時保護令一案(以下簡稱兩造暫保案件)及原審之證詞, 可認許博翔不適於行使及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未成年子女許○○自幼即由林淑芳親自照顧,彼此間依 附關係深厚。許博翔婚後衝動控制及情緒管理能力欠佳, 常對兩造之未成年子女許○○施以家庭暴力行為,未成年 子女許○○在此教育環境下,將有習於施暴或成為家庭暴 力受害人之可能,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許○○之健全發展,



許博翔顯不適任未成年子女許○○之親權人,爰請求酌定 兩造未成年子女許○○之親權由林淑芳單獨任之,以符合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聲明:1.准兩造離婚。2.未成年子女許○○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由被上訴人單獨任之等語。
二、許博翔於原審答辯略以:
88年間林淑芳發現懷孕,其家長又提出100萬30萬大小聘, 又說其家庭傳統,所有過程都要照禮俗,聘禮沒有豬,就用 萬元抵,餅也要200 盒,完全沒有體諒許博翔的負擔。許博 翔是家中長孫,且觀念傳統,不可能接受墮胎,因此只好被 迫接受無理要求。林淑芳小妹結婚,林淑芳之父未作任何要 求,對許博翔顯然不公。
林淑芳時常於在○○上班時間與同事林伯剛出遊,又趁其妻 不在時到其位於台北○○宿舍,後東窗事發,林伯剛告訴許 博翔感情是很難控制的,請不要再追究。此段在暫時保護令 審理時已述,但無故被改成懷疑並刪除部份內容,許博翔因 此未簽名,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告訴及賠償。 兩造於美崙購屋,買入320萬賣出380萬。其間家中設備,生 活開支皆由許博翔出力。林淑芳委託房仲賣屋,賣了一年也 賣不出,房屋髒亂不堪,經許博翔努力打掃整理,不到一個 月就賣出去了。林淑芳應支付許博翔四百萬精神損失。房地 產屬於理財投資,要不是林淑芳一直催許博翔賣屋,現在賺 更多。請訴訟代理人寫訴狀時,多用點心,心美看什麼都美 。
林淑芳主張91年間,強行取走林淑芳的合庫銀行提款卡,應 為不實,上開帳戶之提款卡,為夫妻共有支出,期間長達多 年。
林淑芳之父親林啟太並非經濟困難,只是用於操作股票,林 淑芳之母林魏蘭香到花蓮居住其間,只會吃便當度日,換洗 衣物堆積如山。其弟林俊宏住台南家中,其母多次向許博翔 抱怨其薪水不會拿出家用,賺了錢也是買股票。這樣環境適 合小孩居住嗎?
92年因外遇事件迫使許博翔在○○大學旁以每月一萬五千元 租屋,使用0000000000之門號所有人及費用,皆為許博翔, 並由許博翔支付繳納,直到98年才將門號過戶給林淑芳。 許○○在93年由許博翔獨自扶養,就讀○○大學內的○○幼 稚園,林淑芳自己在花蓮工作上班。
94年林淑芳服完○○○○公費,原本可回台北一家同住,靠 積蓄過生活,但林淑芳堅持要去花蓮○○醫院上班,她說那 是醫學中心,且會給她教職缺。許博翔只好被迫到花蓮找工



作,就近照顧小孩。
時間一下子跳到102 年,也就是說有好幾年期間,夫妻生活 幸福美滿,小孩成績優異,許博翔還擔任小孩學校的家長會 長,時時關心小孩功課,讓林淑芳無後顧之憂,去台北進修 。一通不明的簡訊,可以如此大作文章,真是為賦新詞強說 愁。
林淑芳買Mazada 5給許博翔許博翔每天載小孩上學,連同 鄰居小孩兩位,從小三到國二暫時保護令生效。101 年間林 淑芳屢次說買菜不方便要再買一台車,兩人常一同試乘 BMW ,Banz,Lexus…,102年買altis,還全家出遊環島過年。 許博翔每天接送小孩上學,樓上鄰居兩個小孩也同車,林淑 芳科內同事、鄰居常到家作客,102~103年看同事女兒很可 愛,兩造還每個月努力生小孩。102 年還在花蓮遠百買了八 萬四千元的床供林淑芳使用。提出兩造暫保案件前還一同出 席眼科忘年會。林淑芳生日一同去東京旅遊,請法官查閱林 淑芳護照即可清楚了解。這樣叫不堪同居虐待之情? 暫保令在林淑芳事證真假難辨時,即強制林淑芳中國農曆初 七搬離住所,完全不合情理。本人可提出十五年來夫妻恩愛 ,還有認真教育小孩的照片,戳破不實的指控
監護權部份已在保護令中審過一次了,結果如保護令。但林 淑芳將小孩藏匿與許博翔隔離,請法官根據事實判斷。本人 重視家庭生活教育,不做人身攻擊,亦不會為達目的不擇手 段。小孩於幼稚園小學一二年級時已嘗試過單親教養,因問 題多,許博翔才會從台北到花蓮工作。當初林淑芳得知懷孕 時,要不是許博翔極力保護,早就和其妹下場相同了,子女 要共同教育。許博翔因小孩處於國三升學期,為不影響讀書 情緒,所以任由林淑芳訴訟不理會,但時時透過友人默默關 心母子生活狀況。林淑芳利用物質滿足小孩,小孩對許博翔 諸多不滿亦屬家庭教育方式,小孩陳述若無證據,純屬情緒 發洩。
聲明:1.駁回被上訴人之訴。2.如定未成年子女許○○親權 ,應由兩造共同任之。
三、原審判准兩造離婚,並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許○○之權 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林淑芳單獨任之,許博翔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其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另 補稱:
原判決直接引用林淑芳單方陳述,無視許博翔所提內容,事 實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原判決內容與暫時保護令及保護令諸多重複,一案多判, 且對於相關陳述己提出偽證及誣告罪,但原審在未求證前



即草率判案。夫妻相處本即會有摩擦,兩造就是一般家庭 的生活,原審時有提出照片資料證明,但完全不被採納。 事發前林淑芳工作人事變動劇烈,加上博士班實驗,造成 她精神壓力很大,我善意提醒她可以不要工作,但林淑芳 無法接受,雙方摩擦就是從那時候開始。
熱水澆書是林淑芳的片面之詞,此為許博翔個人的情緒發 洩。當時吃飯時林淑芳一直在弄她的書,沒有一起吃飯, 加上林淑芳長期覺得我拖累她,這些累積下來的生氣讓我 非常憤怒。澆水這個動作是希望告訴她,我已經配合你這 麼久了,這次可否聽我的,先放下工作壓力,好好思考一 下彼此該怎麼做。
林淑芳稱我之前常說要離婚,是因為長期以來她對我講話 態度不好,讓我覺得很受傷,所以才以半開玩笑說要離婚 的方式發洩情緒。
許博翔於104年4月已聲請履行同居,但原審法官急於結案, 於4 月29日即進行判決,凸顯事件矛盾。且保護令並沒規定 夫妻分居及小孩監護權的歸屬,林淑芳利用突襲的方式得到 保護令,再利用保護令來進行訴訟離婚。
關於打小孩方面,我覺得我是在教小孩,且認為林淑芳沒有 能力照顧小孩,我接送小孩很多年,甚至包括鄰居小孩,關 係都非常好,這是林淑芳無法做到的,非如其言我跟小孩的 關係到谷底,原審把小孩判給林淑芳很不公平。另關於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情形,為了不要讓小孩價值觀混淆,我選擇 在所有案件結束後再探視小孩,但過年時有釋出善意傳訊邀 林淑芳一起回家過年。目前已經無保護令限制,所有婚姻狀 態應該正常,法律不應該限制許博翔應有的權利跟義務,故 認為兩造先前就小孩交往會面的協議並不合理,在保護令已 經結束的狀態下,許博翔希望能跟小孩住一起,過正常生活 ,認為應由法院強制規範小孩與父親之會面交往,並同意自 行以手機與小孩聯絡之方式。
爰聲明:1.原判決撤銷。2.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 四、林淑芳於本院之陳述除與原審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充略以 :
許博翔辯稱:林淑芳利用許博翔的出差期間,搬空家中物品 一節,並非事實:
「花蓮市○○路○段○巷000號00樓之0」原為林淑芳所承租 付費之花蓮○○醫院宿舍,在林淑芳離職後,自然解約繳回 。林淑芳僅僅帶走生活用品及個人財產包含證件證書等,並 未侵佔或偷竊任何許博翔的物品,且該住所之所有物品,許 博翔已於103年2月18日與花蓮○○醫院宿舍管理員簽訂一張



“放棄家俱同意書”一式二份留存於醫院宿舍管理處,且許 博翔之妹妹許慈娟亦用手機簡訊傳訊給林淑芳說:許博翔稱 宿舍內所有物都要留給林淑芳,他的東西都搬完了云云。許 博翔稱財物遭侵占,應非可採。
林淑芳於花蓮工作9年多以來,病人投訴案件,僅有3件,且 均為病人端無理滋事,僅僅發生一件醫療糾紛,且以和解結 束,均建檔於該院社工室。許博翔辯稱:林淑芳於花蓮○○ 期間,病人投訴醫療糾紛層出不窮,影響林淑芳精神狀態, 更屬誣衊。
許博翔從不願跟林淑芳及小孩許○○合照,除了未成年子女 許○○3 歲及日本旅遊照片,別無其他全家照片,應係為了 掩飾許博翔已婚之身份。許博翔辯稱:家庭和樂,並附照片 一節,絕非事實。
許博翔於104年2月18日至林淑芳於台南現住處騷擾一節,為 千真萬確之事實,許博翔上開犯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判處罰金10,000元,該住處雖未為保護令明令居所,但林 淑芳之轎車停放於屋外,許博翔應當明白他不應進入該處, 以避免違反保護令之100 公尺限制規定。然而,許博翔竟仍 在大門口喊叫,要求林淑芳開門要進入,足見其忽視保護令 並未有遵守之意願。至員警來處理時,許博翔仍與員警爭執 多時,竟辯稱保護令是法院亂發的,是無效的等等。最後, 員警以許博翔違反保護令罪嫌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但隔 日早晨許博翔又打電話至林淑芳住處留言說:他當日要再 帶員警回到該處等語。足見其完全無法治觀念。 許博翔管教兩造之子許○○嚴重失當,常常故意在林淑芳面 前體罰、痛毆許○○,致如同長期對林淑芳精神上的虐待, 更於103年5月28日,許博翔在發給其妹妹的line稱:「之後 告他(指許○○)偽證,偷竊……可是跟他(指許○○)一 輩子的,他(指許○○)偷用ipad的記錄,我都有拍存」。 林淑芳在此婚姻關係中,歷經心理與生理的折磨多年,早已 心灰意冷。
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部分:
同意由許博翔與小孩以手機約定會面交往之方式。 兩造於法院協議許博翔可自行至學校探視未成年人許○○ 及得於臺南火車站與未成年人許○○會面交往後,許博翔 未曾探視小孩,亦無視法官於協商時「看小孩時,尊重小 孩意見,到學校會面」之建議,一直傳簡訊稱其想來就可 以來,甚至以言語恫嚇林淑芳林淑芳一向尊重小孩的自 由意志,包括轉學及探視,認為均應建立於基本的尊重與 溝通,不能強迫其與父親會面,林淑芳從未阻止許博翔



視小孩,但認為應徵詢並尊重小孩意願。而小孩現在對許 博翔還是很憤怒,說考慮在有親戚陪同的時候見許博翔, 不考慮自己跟許博翔見面。
綜上所述,許博翔雖附照片辯稱家庭和樂,然其從不願跟林 淑芳及小孩合照,歷年照片中,僅有小孩3 歲及日本旅遊時 兩個年份而己。其另辯稱林淑芳利用保護令提離婚訴訟,然 林淑芳被家暴乃屬事實,保護令所記載之內容,僅為婚姻中 不可承受之虐待中之冰山一角。於此婚姻中,一直只有林淑 芳擔任家庭經濟來源、負責小孩之照養看護,訴訟以來已揭 露兩造不堪婚姻情節,林淑芳絕無復合之意,請求駁回許博 翔履行同居之請求。林淑芳之所以待取得保護令始提離婚訴 訟,係為避免許博翔以「保護令尚未確定」為由稱林淑芳無 理取鬧、造謠生事。保護令對林淑芳和小孩是維持基本的人 身安全保障,小孩也在保護令核發後重新生活而心情平靜, 成績更加優異。爰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兩造惡性循環:(本院卷第145頁背面)
許博翔會為兩造婚姻設定很多目標,認為這些目標非常重 要,例如小孩應如何教導,應考上醫學院,林淑芳要念博 士班得到升遷,覺得要完成這些事情,覺得要盡力去完成 這些事。
林淑芳覺得被強迫完成這些目標,覺得溝通不夠,不被尊 重。
許博翔覺得自己非常努力,但不被感激,覺得內心受重傷 。
林淑芳因為不被尊重,所以甚至懷疑許博翔是為了自己。 林淑芳對於許博翔的要求感覺被指責,覺得自己沒有得到 幫助,反而覺得自己不夠好。
兩造同意由許博翔自行與未成年人許○○以手機約定會面交 往之方式。(本院卷第157頁)
六、得心證之理由:
關於林淑芳請求離婚部分:
林淑芳主張兩造於88年11月5 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許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 許博翔對於林淑芳所為已符合EVAN STARK(2007)提出之 高壓控管:
依據EVAN STARK於2007年針對家庭暴力提出高壓控管(Co ercive Control)理論認為:高壓控管是一種奠基於性別 上之虐待模式,意圖利用暴力、性要脅、恐嚇、孤立及控 制等手段來主導及剝削伴侶,並剝奪他的基本權利和資源



。加害人使用一連串行為來剝奪受暴婦女的能力,有結構 的控制和孤立受暴婦女,使受暴婦女在被控制及孤立的過 程中,更易受到極大的創傷,另外,加害人也常貶低受暴 婦女的價值,讓受暴婦女認為是自己有問題,沒有盡到責 任,更愧對加害人,在受控制和孤立的過程中,被害人因 為一舉一動全部操控在加害人手中,喪失了自我意識與主 權,而這些高壓控管之手段大多都隱含性別不平等與父權 文化的框架。關於許博翔對於林淑芳之控制行為,分述如 下:(參見本院卷第182至196頁之看不見的傷痕-親密伴侶 暴力國際研討會講義)
父權思想
林淑芳主張許博翔獨佔家庭生活中所有事務之決定權, 強勢主導家中一切,控制林淑芳自由等情,雖為許博翔 所否認,然證人即兩造之子許○○於原審證稱:「一切 都是父親說了算,我沒有發言的權利,例如我的小學、 國中畢業旅行,我都沒有辦法參加,我的學校活動,同 學找我出去、打球、逛街,通通不被父親准許。」「父 親對我打後腦勺的事情是常態性的...體罰的問題都一 直存在...如果我母親在的話,母親會制止父親對我施 暴。(法官問:父親打你時,母親制止之後的反應?) 證人答:父親就是暴怒,有時候連我母親一起打。(法 官問:母親為何無法妥適保護你?)證人答:因為就是 沒有辦法,因為沒有辦法脫離父親的威權控制,我母親 多做什麼只是會帶來更大的傷害,且依照以往的經驗, 如果我與母親在外說有損我父親面子的發言,回家後就 是會吵架或被打。(法官問:有沒有被父親說過無能? )證人答:有,只有我考試是8 字頭,父親就會說怎麼 考那麼爛,他以前都考100 分,怎麼會生我這種小孩, 如果是他的基因就會考很好,我都是遺傳到我媽的基因 才會考不好。(法官問:父親會怪你母親沒有把你教好 ?)證人答:會。」(原審卷第171、172頁),足認許 博翔具有唯我獨尊之父權思想,林淑芳及子女均應服從 其指示。
肢體暴力及性壓迫
林淑芳主張89年4 月間林淑芳懷孕足月生產之前,兩 造就因收30萬元聘金一事而發生多起爭執,許博翔當 時甚至有幾次動手抓有身孕的林淑芳的頭髮、肩膀去 撞牆壁等情,已據許博翔於兩造暫保案件,103年1月 17日訊問時所自認:「88年至89年我確實於聲請人懷 孕時有爭執,進而發生前述暴力行為」(見花蓮地院



103 家護字第66號案卷【以下簡稱通常保護令案卷】 第69頁),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查閱 屬實,林淑芳之主張,堪信為真。
94年7 月11日當晚,許博翔又因細故將林淑芳推倒在 地並毆打林淑芳,致林淑芳受有「右顳淤腫、左頸瘀 傷、左上臂瘀傷、及左膝淤腫」等傷害,上開事實, 亦經許博翔於兩造暫保案件,103年1月17日訊問時所 自承:「94年7 月間我有動手打聲請人(即林淑芳) ,但原因忘記了」(見通常保護令案卷第69頁)等語 ,並有94年7 月12日署立花蓮醫院驗傷單附呈保護卷 可稽(通常保護令案卷第36頁),足證林淑芳之主張 為真正。
103 年1月7日,許博翔不滿林淑芳未陪伴全家吃飯, 而將滾水淋澆在書上,兩造因而發生口角,並論及離 婚,許博翔竟心生不滿動手搶去林淑芳之手機,並用 手臂將林淑芳的頭壓在他腿上,嗆說:「你相不相信 我現在就用手槌死你!」,林淑芳掙脫後退到床邊, 許博翔又罵說:「你站在那裡,我也可以把你踹死」 ;於是林淑芳又後退到窗邊,許博翔就衝過來掐林淑 芳脖子,再把林淑芳壓倒在床上說:「你有什麼資格 跟我談條件?我這十年養虎為患」、「我要殺了妳, 殺了許○○,我才能重新開始得到我的幸福」、「妳 不要以為妳隨隨便便,就可以把我甩掉」;一邊用手 揉捏林淑芳的臉頰,一邊罵林淑芳。後來許博翔躺回 床上要求做愛,林淑芳不願意,許博翔便用手揉捏林 淑芳的胸部,並說:「妳知道嗎?我最痛恨的就是妳 不讓我吸你的奶頭」等情,已據許博翔於兩造暫保案 件,103年1月17日訊問時所自認:「103 年1月7日( 筆錄誤載為103年7月)的過程也如聲請人所述,因為 聲請人激怒我,大部分都是氣話」(見通常保護令案 卷第69頁背面),林淑芳此部分主張,亦堪信為真實 。
恐嚇要脅及騷擾
102年8月21日九點多,許博翔傳送下述簡訊內容對於 林淑芳施以恐嚇「好在妳老公個性好,不計較你長久 處在罷工狀態……現在是黎明前的黑暗……還有一樣 最重要,妳是我的,妳的通通都是我的。」(原審卷 第25、26頁)。
許博翔發現林淑芳離家後,於103年1月16日發出數通 簡訊:「如果互揭過去吵到兩敗俱傷,會是誰受益,



現在每一步都無法回復,做之前請三思」、「當初小 孩是我堅持留下,去你家提親,不然下場和你妹一樣 ,這樣綁架小孩只會造成更大傷害」、「我把小孩報 備為失蹤人口以備尋」(原審卷第27頁)。
於103年1月21日花蓮地院核發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 號暫時保護令後,許博翔仍於103年2月1日、5日、3 月12日、27日,陸續傳訊息攻擊、騷擾林淑芳: 「妳們準備的資料筆誤太多,請用心校稿,旁邊的 人是在幫你脫離苦海,還是推向深淵,自己靜下心 好好判斷……也希望協助拆散別人家庭的人得到寬 恕」、「律師年前衝業績賺年終,可別被漫天開價 ,賬目要先了解清楚,且要要求作業品質」(原審 卷第28頁上半)、「…希望你家庭換事業成功!工 作不順,書念到休學,只會對老公惡言激怒,家庭 烏煙瘴氣,自己理直氣壯,…」(原審卷第28頁下 半)「壓力以家庭當出口,賠了小孩一生和自己健 康不知」、「我有提抗告,而且也告你家暴。…反 正我明天就去台南住了,包吃包住,到岳父幫我解 決。」(原審卷第29頁)。
「我已經給你很多時間空間了,妳自己想好做不後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