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許博翔
即 被 告
被上訴 人 林淑芳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得依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許○○會面交往。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淑芳(以下簡稱林淑芳)於原審起訴主張 略以:
離婚
兩造於民國00年00月0 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許○○( 00年0月0日生)。兩造婚後經常發生爭執: 兩造結婚前,上訴人即被告許博翔(以下簡稱許博翔) 與林淑芳的娘家家人因聘金等禮俗發生嚴重摩擦,許博 翔因此常翻舊帳,屢屢以林淑芳的娘家曾收下新台幣( 下同)30萬元聘金等藉口,挑釁刺激林淑芳,甚至開口 要林淑芳返還此筆款項。
102年7月間,因林淑芳父親的轎車已超過20年車齡,林 淑芳便計劃幫父親換車,許博翔知道之後,竟大發雷霆 。可由102年7月30日許博翔發給林淑芳的簡訊可證。內 容如下:「給了106 (意指林淑芳婚前所買的車:標緻 106,1400cc ,三門小車),又要買一台,真是貪得無 厭,等於送了兩台車,讓小孩去台南不是做這件事的… ……,問題的點在於小孩去台南看什麼車?買車只是在 養你弟,他自己有錢會去買,沒錢就騎車,妳在當什麼 烏賊呢?吵什麼家事誰做,和買車有什麼關係?和你弟 坐享其成,有什麼關係?真是莫名其妙!最好那群沒路 用的東西(指林淑芳家人,特別指的是林淑芳父親), 要求自己兒子和要求女婿一樣,不然少在那邊放屎,你 也是在跟著吠,有本事去要求自己的兒子啦!一群豬頭 ,你越講,越覺得你們可恥,碩班畢業工作的時候,每 個月分期付給我媽1 萬,還聘金出的30,結果你和廢物
(他誣指林淑芳有外遇)在那亂搞,我還去找他談判, 妳都把我當白吃耍嗎?我的婚姻不幸福,都要妳爸媽要 賠嗎?」。
許博翔獨佔家庭生活中所有事務之決定權,強勢主導家中 一切,控制林淑芳自由。
兩人婚後初始,許博翔不顧林淑芳擔任臺北○○總醫院 之眼科住院醫師之工作辛苦,堅持兩造同住在其父親於 南港之舊居所(約15坪,南港區○○○路○段),更要 求林淑芳每日需由南港開車至石牌上班。
91年間,許博翔以懷疑林淑芳有外遇之莫須有理由,強 行取走林淑芳的合庫銀行提款卡、扣留身分證,並設定 手機響鈴共振(亦即林淑芳的手機有撥入電話,許博翔 的手機也會有通知),監聽林淑芳的手機通聯,並要求 林淑芳將頭髮剪短並染髮成紅棕色。
92年7 月後,許博翔根據紫薇斗數顯示的結果要求林淑 芳必須在93年在花蓮市購買房產,故林淑芳於93年6 月 15日新購美崙房屋(地址:花蓮市○○路000巷0號0 樓 之0 ),且購屋之價金及代書過戶、水電及相關手續費 (1萬3,125元)及歷年之房貸本金、利息、火險等及水 電費用,均由林淑芳戶頭支出。
婚後,兩造之收入如附表一所示,然許博翔拒絕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
許博翔對林淑芳及未成年子女許○○多次為家庭暴力行為 :
89年4 月間,林淑芳懷孕足月生產之前,兩造因娘家父 母收30萬元聘金一事而發生多起爭執,許博翔竟動手抓 林淑芳的頭髮、肩膀去撞牆壁。
94年7 月11日當晚,許博翔又因細故將林淑芳推倒在地 並毆打林淑芳,致林淑芳受有「右顳淤腫、左頸瘀傷、 左上臂瘀傷、及左膝淤腫」等傷害。
102年8月21日9 點多,許博翔以下述之簡訊內容對於林 淑芳施以精神虐待:「一點都不關心你老公,妳到底是 誰呀?」、「是妳在吠耶!一點都不溫柔體貼,粗俗的 七股大嬸。」、「為什麼沒開?不然去看看!(林淑芳 答稱:不要遷怒別人,公休呀!自己打電話去問。)拋 夫棄子的出國玩,果然是別人碗裡的好吃,買那麼好的 床,結果也沒有好的床頭櫃床罩,這些都是你要用心的 耶!」、「好在妳老公個性好,不計較你長久處在罷工 狀態……現在是黎明前的黑暗……還有一樣最重要,妳 是我的,妳的通通都是我的。」等語。
102年2月16日之後,許博翔便常常提出伊要離婚一事, 更常說:「男人要娶嫩妻」、「老婆專職在家伺候老公 很好」等話題來尋隙。
102 年10月間,僅因英文單字問題,許博翔便大聲責罵 兒子。之後又突然以腳踹踢兒子之大腿部位,導致兒子 連人帶椅子撞到牆壁邊,並續罵兒子:「無能」。 102 年10月21日,許博翔因不滿未成年人許○○之用餐 習慣,用腳踹踢兒子的腰和屁股,更動手打兒子的頭。 經林淑芳阻擋無效。
103 年1月7日,許博翔不滿林淑芳未陪伴全家吃飯,而 將滾水淋澆在書上,兩造因而發生口角,並論及離婚, 許博翔竟心生不滿動手搶去林淑芳之手機,並用手臂將 林淑芳的頭壓在他腿上,嗆說:「你相不相信我現在就 用手槌死你!」,林淑芳掙脫後退到床邊,許博翔又罵 說:「你站在那裡,我也可以把你踹死」;於是林淑芳又 後退到窗邊,許博翔就衝過來掐林淑芳脖子,再把林淑 芳壓倒在床上說:「你有什麼資格跟我談條件?我這十 年養虎為患」、「我要殺了妳,殺了許○○,我才能重 新開始得到我的幸福」、「妳不要以為妳隨隨便便,就 可以把我甩掉」;一邊用手揉捏林淑芳的臉頰,一邊罵 林淑芳。後來許博翔躺回床上要求做愛,林淑芳不願意 ,許博翔便用手揉捏林淑芳的胸部,並說:「妳知道嗎 ?我最痛恨的就是妳不讓我吸你的奶頭」所為已對林淑 芳構成嚴重之侵害。直到今天,林淑芳每當憶及當日家 暴的場景,依然恐懼顫抖,無法寬恕之。
許博翔發現林淑芳離家後,於103年1月16日發出數通簡 訊:「如果互揭過去吵到兩敗俱傷,會是誰受益,現在 每一步都無法回復,做之前請三思」、「當初小孩是我 堅持留下,去你家提親,不然下場和你妹一樣,這樣綁 架小孩只會造成更大傷害」、「我把小孩報備為失蹤人 口以備尋」。
於103年1月21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花蓮地院 )核發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號暫時保護令後,仍於 103年2月1日、5日、3月12日、27日,陸續傳訊息騷擾 林淑芳:「妳們準備的資料筆誤太多,請用心校稿,旁 邊的人是在幫你脫離苦海,還是推向深淵,自己靜下心 好好判斷……也希望協助拆散別人家庭的人得到寬恕」 、「律師年前衝業績賺年終,可別被漫天開價,賬目要 先了解清楚,且要要求作業品質」、「…希望你家庭換 事業成功!工作不順,書念到休學,只會對老公惡言激
怒,家庭烏煙瘴氣,自己理直氣壯,…」「壓力以家庭 當出口,賠了小孩一生和自己健康不知」、「我有提抗 告,而且也告你家暴。…反正我明天就去台南住了,包 吃包住,到岳父幫我解決。」、「我已經給你很多時間 空間了,妳自己想好做不後悔就好,下週你就知道情況 互換的感受了」、「浪費我的正規軍在陪你玩這種爛仗 ,看在你對小孩好,就不跟你計較」、「所以你得要先 為自己和小孩預留後路,而且未來也並非想像中順利。 現在受的只是果,這幾天種下的因,我會躲避你,是我 已經看到未來20年可怕的果了。」、「法務都幫我估好 情況了,包括上次叫我不要簽名,他們就會驚慌失措, 再從判決找漏洞…」、「…我們之間的對錯比例0:10~ 10:0或是7:3 4:6.你應該比誰都清楚……有一天你會發 現你這麼做是自私的,你我自己做的事,自己最清楚… …」、「…什麼是氣話也分不清,我有在家以外影響過 你嗎?吵是為了你工作轉好,好好工作吧!我都默默的 承受,最好你都看不到!」、「…小孩擄走,最好什麼 都是先搶先贏,我才是被家暴的弱勢吧」、「…你精神 用在工作上家庭上,這一切就不會發生了,聊天打電動 都比對我付出的多」、「你繼續活在被害妄想世界吧, 有錢了不起」、「你也太小氣了吧,新一是生日禮物, 我付沒話說,但air分期我都還在繳,而且你之前每個 月都會按時付給我,那應該不算禮物吧?牌照稅不會去 繳一下嗎?」。
更於103年2月12日及4 月10日、13日傳簡訊給林淑芳之 父林啟太,以:「既然您也覺得訴諸法律比較妥當,我 會根據條文順序,先對岳母提出訴訟,藉由法律過程, 讓你們暸解始末,敬請到時準備出庭。也請備妥相關資 料,謝謝!」、「不要只知拿女兒的錢、車子,女兒在 外和別人拿小孩…做盡缺德之事,您就裝一付什麼都不 知,有本事就要求自己兒子,看你們繼續裝到何時,請 準備好資金流向,出庭時使用」、「你的女兒們在外敗 壞門風在先,還敢如此上法庭張揚,就讓你們看清事實 證據,什麼都裝不知,只會收錢的下場。」、「法院判 決書已傳真到隔壁大哥公司,請他們轉交一份給你們, 下週村長會找一天約在他們那協調解決,我會準時出席 。淑芳如要出席,要先通知警局配合。」、「你們就好 自為之吧!悲哀,女兒教育成這樣還沾沾自喜,多用點 心吧!」、「當初淑芳在我之前,已經和多人交往,去 臺中過夜,早已不是純潔之身。未婚懷孕不是我一個人
的責任,但你們沒體諒我的經濟,只好面子,不知節省 ,台南喜宴時,很多桌都只有一兩人,鋪張浪費,教育 程度高低無所謂,做人要多積點德。」等簡訊內容,威 脅、恐嚇,且不斷地騷擾林淑芳及其娘家親人,態度囂 張,言語極其挑釁,讓林淑芳忍無可忍,決定訴請離婚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准予離婚 許博翔易暴怒,且意見表達過於情緒化、主觀性,常常用 傲慢態度與林淑芳相待,將夫妻不和之因完全推卸於林淑 芳,完全不見誠摯相愛之基礎,又雙方結婚時聘金問題, 許博翔多次尋隙對林淑芳施以家暴,從不理性溝通,反數 次毆打林淑芳致成傷,且將熱水淋澆於林淑芳之書本上, 及多次以腳踹踢兒子,已造成林淑芳及兒子人身安全及人 格尊嚴的傷害,且暫時保護令核發後,許博翔依然對林淑 芳及其娘家父親進行言語、簡訊、及電話騷擾,令林淑芳 深恐不安。又許博翔甚至還曾多次揚言威脅說要對林淑芳 及其父母提告,完全不顧數年夫妻相處之情感,而這段婚 姻生活,林淑芳只感到疲憊傷痛,核屬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許博翔是個非常「大男人」威權主義之人,獨佔家庭生活 中所有事務之決定權,強勢主宰家中意見,不能平等對待 林淑芳,林淑芳的意見、想法完全不被尊重。林淑芳原本 儘量予以容忍,期使全家平靜生活,林淑芳除疲於工作以 支付家用及照顧幼子外,尚須日日應付許博翔無理之情緒 對待、及突如其來之性要求,許博翔經常挑釁說要和林淑 芳離婚,還誣指林淑芳有外遇,無異惡意貶損林淑芳人格 ,顯已逾越一般人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林淑芳長期處於 許博翔惡劣對待所造成之沉重壓力中,精神上飽受折磨、 創痛不堪。且雙方自103年1月16日起即分居,夫妻雙方亦 無復合之意,且已無法維護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性,顯見 雙方婚姻出嚴重破綻,已構成訴請離婚之重大事由。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
依據兩造之子許○○在花蓮地院103年度司暫家護字8號暫 時保護令一案(以下簡稱兩造暫保案件)及原審之證詞, 可認許博翔不適於行使及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未成年子女許○○自幼即由林淑芳親自照顧,彼此間依 附關係深厚。許博翔婚後衝動控制及情緒管理能力欠佳, 常對兩造之未成年子女許○○施以家庭暴力行為,未成年 子女許○○在此教育環境下,將有習於施暴或成為家庭暴 力受害人之可能,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許○○之健全發展,
許博翔顯不適任未成年子女許○○之親權人,爰請求酌定 兩造未成年子女許○○之親權由林淑芳單獨任之,以符合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聲明:1.准兩造離婚。2.未成年子女許○○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由被上訴人單獨任之等語。
二、許博翔於原審答辯略以:
88年間林淑芳發現懷孕,其家長又提出100萬30萬大小聘, 又說其家庭傳統,所有過程都要照禮俗,聘禮沒有豬,就用 萬元抵,餅也要200 盒,完全沒有體諒許博翔的負擔。許博 翔是家中長孫,且觀念傳統,不可能接受墮胎,因此只好被 迫接受無理要求。林淑芳小妹結婚,林淑芳之父未作任何要 求,對許博翔顯然不公。
林淑芳時常於在○○上班時間與同事林伯剛出遊,又趁其妻 不在時到其位於台北○○宿舍,後東窗事發,林伯剛告訴許 博翔感情是很難控制的,請不要再追究。此段在暫時保護令 審理時已述,但無故被改成懷疑並刪除部份內容,許博翔因 此未簽名,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告訴及賠償。 兩造於美崙購屋,買入320萬賣出380萬。其間家中設備,生 活開支皆由許博翔出力。林淑芳委託房仲賣屋,賣了一年也 賣不出,房屋髒亂不堪,經許博翔努力打掃整理,不到一個 月就賣出去了。林淑芳應支付許博翔四百萬精神損失。房地 產屬於理財投資,要不是林淑芳一直催許博翔賣屋,現在賺 更多。請訴訟代理人寫訴狀時,多用點心,心美看什麼都美 。
林淑芳主張91年間,強行取走林淑芳的合庫銀行提款卡,應 為不實,上開帳戶之提款卡,為夫妻共有支出,期間長達多 年。
林淑芳之父親林啟太並非經濟困難,只是用於操作股票,林 淑芳之母林魏蘭香到花蓮居住其間,只會吃便當度日,換洗 衣物堆積如山。其弟林俊宏住台南家中,其母多次向許博翔 抱怨其薪水不會拿出家用,賺了錢也是買股票。這樣環境適 合小孩居住嗎?
92年因外遇事件迫使許博翔在○○大學旁以每月一萬五千元 租屋,使用0000000000之門號所有人及費用,皆為許博翔, 並由許博翔支付繳納,直到98年才將門號過戶給林淑芳。 許○○在93年由許博翔獨自扶養,就讀○○大學內的○○幼 稚園,林淑芳自己在花蓮工作上班。
94年林淑芳服完○○○○公費,原本可回台北一家同住,靠 積蓄過生活,但林淑芳堅持要去花蓮○○醫院上班,她說那 是醫學中心,且會給她教職缺。許博翔只好被迫到花蓮找工
作,就近照顧小孩。
時間一下子跳到102 年,也就是說有好幾年期間,夫妻生活 幸福美滿,小孩成績優異,許博翔還擔任小孩學校的家長會 長,時時關心小孩功課,讓林淑芳無後顧之憂,去台北進修 。一通不明的簡訊,可以如此大作文章,真是為賦新詞強說 愁。
林淑芳買Mazada 5給許博翔,許博翔每天載小孩上學,連同 鄰居小孩兩位,從小三到國二暫時保護令生效。101 年間林 淑芳屢次說買菜不方便要再買一台車,兩人常一同試乘 BMW ,Banz,Lexus…,102年買altis,還全家出遊環島過年。 許博翔每天接送小孩上學,樓上鄰居兩個小孩也同車,林淑 芳科內同事、鄰居常到家作客,102~103年看同事女兒很可 愛,兩造還每個月努力生小孩。102 年還在花蓮遠百買了八 萬四千元的床供林淑芳使用。提出兩造暫保案件前還一同出 席眼科忘年會。林淑芳生日一同去東京旅遊,請法官查閱林 淑芳護照即可清楚了解。這樣叫不堪同居虐待之情? 暫保令在林淑芳事證真假難辨時,即強制林淑芳中國農曆初 七搬離住所,完全不合情理。本人可提出十五年來夫妻恩愛 ,還有認真教育小孩的照片,戳破不實的指控
監護權部份已在保護令中審過一次了,結果如保護令。但林 淑芳將小孩藏匿與許博翔隔離,請法官根據事實判斷。本人 重視家庭生活教育,不做人身攻擊,亦不會為達目的不擇手 段。小孩於幼稚園小學一二年級時已嘗試過單親教養,因問 題多,許博翔才會從台北到花蓮工作。當初林淑芳得知懷孕 時,要不是許博翔極力保護,早就和其妹下場相同了,子女 要共同教育。許博翔因小孩處於國三升學期,為不影響讀書 情緒,所以任由林淑芳訴訟不理會,但時時透過友人默默關 心母子生活狀況。林淑芳利用物質滿足小孩,小孩對許博翔 諸多不滿亦屬家庭教育方式,小孩陳述若無證據,純屬情緒 發洩。
聲明:1.駁回被上訴人之訴。2.如定未成年子女許○○親權 ,應由兩造共同任之。
三、原審判准兩造離婚,並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許○○之權 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林淑芳單獨任之,許博翔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其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另 補稱:
原判決直接引用林淑芳單方陳述,無視許博翔所提內容,事 實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原判決內容與暫時保護令及保護令諸多重複,一案多判, 且對於相關陳述己提出偽證及誣告罪,但原審在未求證前
即草率判案。夫妻相處本即會有摩擦,兩造就是一般家庭 的生活,原審時有提出照片資料證明,但完全不被採納。 事發前林淑芳工作人事變動劇烈,加上博士班實驗,造成 她精神壓力很大,我善意提醒她可以不要工作,但林淑芳 無法接受,雙方摩擦就是從那時候開始。
熱水澆書是林淑芳的片面之詞,此為許博翔個人的情緒發 洩。當時吃飯時林淑芳一直在弄她的書,沒有一起吃飯, 加上林淑芳長期覺得我拖累她,這些累積下來的生氣讓我 非常憤怒。澆水這個動作是希望告訴她,我已經配合你這 麼久了,這次可否聽我的,先放下工作壓力,好好思考一 下彼此該怎麼做。
林淑芳稱我之前常說要離婚,是因為長期以來她對我講話 態度不好,讓我覺得很受傷,所以才以半開玩笑說要離婚 的方式發洩情緒。
許博翔於104年4月已聲請履行同居,但原審法官急於結案, 於4 月29日即進行判決,凸顯事件矛盾。且保護令並沒規定 夫妻分居及小孩監護權的歸屬,林淑芳利用突襲的方式得到 保護令,再利用保護令來進行訴訟離婚。
關於打小孩方面,我覺得我是在教小孩,且認為林淑芳沒有 能力照顧小孩,我接送小孩很多年,甚至包括鄰居小孩,關 係都非常好,這是林淑芳無法做到的,非如其言我跟小孩的 關係到谷底,原審把小孩判給林淑芳很不公平。另關於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情形,為了不要讓小孩價值觀混淆,我選擇 在所有案件結束後再探視小孩,但過年時有釋出善意傳訊邀 林淑芳一起回家過年。目前已經無保護令限制,所有婚姻狀 態應該正常,法律不應該限制許博翔應有的權利跟義務,故 認為兩造先前就小孩交往會面的協議並不合理,在保護令已 經結束的狀態下,許博翔希望能跟小孩住一起,過正常生活 ,認為應由法院強制規範小孩與父親之會面交往,並同意自 行以手機與小孩聯絡之方式。
爰聲明:1.原判決撤銷。2.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 四、林淑芳於本院之陳述除與原審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充略以 :
許博翔辯稱:林淑芳利用許博翔的出差期間,搬空家中物品 一節,並非事實:
「花蓮市○○路○段○巷000號00樓之0」原為林淑芳所承租 付費之花蓮○○醫院宿舍,在林淑芳離職後,自然解約繳回 。林淑芳僅僅帶走生活用品及個人財產包含證件證書等,並 未侵佔或偷竊任何許博翔的物品,且該住所之所有物品,許 博翔已於103年2月18日與花蓮○○醫院宿舍管理員簽訂一張
“放棄家俱同意書”一式二份留存於醫院宿舍管理處,且許 博翔之妹妹許慈娟亦用手機簡訊傳訊給林淑芳說:許博翔稱 宿舍內所有物都要留給林淑芳,他的東西都搬完了云云。許 博翔稱財物遭侵占,應非可採。
林淑芳於花蓮工作9年多以來,病人投訴案件,僅有3件,且 均為病人端無理滋事,僅僅發生一件醫療糾紛,且以和解結 束,均建檔於該院社工室。許博翔辯稱:林淑芳於花蓮○○ 期間,病人投訴醫療糾紛層出不窮,影響林淑芳精神狀態, 更屬誣衊。
許博翔從不願跟林淑芳及小孩許○○合照,除了未成年子女 許○○3 歲及日本旅遊照片,別無其他全家照片,應係為了 掩飾許博翔已婚之身份。許博翔辯稱:家庭和樂,並附照片 一節,絕非事實。
許博翔於104年2月18日至林淑芳於台南現住處騷擾一節,為 千真萬確之事實,許博翔上開犯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判處罰金10,000元,該住處雖未為保護令明令居所,但林 淑芳之轎車停放於屋外,許博翔應當明白他不應進入該處, 以避免違反保護令之100 公尺限制規定。然而,許博翔竟仍 在大門口喊叫,要求林淑芳開門要進入,足見其忽視保護令 並未有遵守之意願。至員警來處理時,許博翔仍與員警爭執 多時,竟辯稱保護令是法院亂發的,是無效的等等。最後, 員警以許博翔違反保護令罪嫌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但隔 日早晨,許博翔又打電話至林淑芳住處留言說:他當日要再 帶員警回到該處等語。足見其完全無法治觀念。 許博翔管教兩造之子許○○嚴重失當,常常故意在林淑芳面 前體罰、痛毆許○○,致如同長期對林淑芳精神上的虐待, 更於103年5月28日,許博翔在發給其妹妹的line稱:「之後 告他(指許○○)偽證,偷竊……可是跟他(指許○○)一 輩子的,他(指許○○)偷用ipad的記錄,我都有拍存」。 林淑芳在此婚姻關係中,歷經心理與生理的折磨多年,早已 心灰意冷。
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部分:
同意由許博翔與小孩以手機約定會面交往之方式。 兩造於法院協議許博翔可自行至學校探視未成年人許○○ 及得於臺南火車站與未成年人許○○會面交往後,許博翔 未曾探視小孩,亦無視法官於協商時「看小孩時,尊重小 孩意見,到學校會面」之建議,一直傳簡訊稱其想來就可 以來,甚至以言語恫嚇林淑芳。林淑芳一向尊重小孩的自 由意志,包括轉學及探視,認為均應建立於基本的尊重與 溝通,不能強迫其與父親會面,林淑芳從未阻止許博翔探
視小孩,但認為應徵詢並尊重小孩意願。而小孩現在對許 博翔還是很憤怒,說考慮在有親戚陪同的時候見許博翔, 不考慮自己跟許博翔見面。
綜上所述,許博翔雖附照片辯稱家庭和樂,然其從不願跟林 淑芳及小孩合照,歷年照片中,僅有小孩3 歲及日本旅遊時 兩個年份而己。其另辯稱林淑芳利用保護令提離婚訴訟,然 林淑芳被家暴乃屬事實,保護令所記載之內容,僅為婚姻中 不可承受之虐待中之冰山一角。於此婚姻中,一直只有林淑 芳擔任家庭經濟來源、負責小孩之照養看護,訴訟以來已揭 露兩造不堪婚姻情節,林淑芳絕無復合之意,請求駁回許博 翔履行同居之請求。林淑芳之所以待取得保護令始提離婚訴 訟,係為避免許博翔以「保護令尚未確定」為由稱林淑芳無 理取鬧、造謠生事。保護令對林淑芳和小孩是維持基本的人 身安全保障,小孩也在保護令核發後重新生活而心情平靜, 成績更加優異。爰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兩造惡性循環:(本院卷第145頁背面)
許博翔會為兩造婚姻設定很多目標,認為這些目標非常重 要,例如小孩應如何教導,應考上醫學院,林淑芳要念博 士班得到升遷,覺得要完成這些事情,覺得要盡力去完成 這些事。
林淑芳覺得被強迫完成這些目標,覺得溝通不夠,不被尊 重。
許博翔覺得自己非常努力,但不被感激,覺得內心受重傷 。
林淑芳因為不被尊重,所以甚至懷疑許博翔是為了自己。 林淑芳對於許博翔的要求感覺被指責,覺得自己沒有得到 幫助,反而覺得自己不夠好。
兩造同意由許博翔自行與未成年人許○○以手機約定會面交 往之方式。(本院卷第157頁)
六、得心證之理由:
關於林淑芳請求離婚部分:
林淑芳主張兩造於88年11月5 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許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 許博翔對於林淑芳所為已符合EVAN STARK(2007)提出之 高壓控管:
依據EVAN STARK於2007年針對家庭暴力提出高壓控管(Co ercive Control)理論認為:高壓控管是一種奠基於性別 上之虐待模式,意圖利用暴力、性要脅、恐嚇、孤立及控 制等手段來主導及剝削伴侶,並剝奪他的基本權利和資源
。加害人使用一連串行為來剝奪受暴婦女的能力,有結構 的控制和孤立受暴婦女,使受暴婦女在被控制及孤立的過 程中,更易受到極大的創傷,另外,加害人也常貶低受暴 婦女的價值,讓受暴婦女認為是自己有問題,沒有盡到責 任,更愧對加害人,在受控制和孤立的過程中,被害人因 為一舉一動全部操控在加害人手中,喪失了自我意識與主 權,而這些高壓控管之手段大多都隱含性別不平等與父權 文化的框架。關於許博翔對於林淑芳之控制行為,分述如 下:(參見本院卷第182至196頁之看不見的傷痕-親密伴侶 暴力國際研討會講義)
父權思想
林淑芳主張許博翔獨佔家庭生活中所有事務之決定權, 強勢主導家中一切,控制林淑芳自由等情,雖為許博翔 所否認,然證人即兩造之子許○○於原審證稱:「一切 都是父親說了算,我沒有發言的權利,例如我的小學、 國中畢業旅行,我都沒有辦法參加,我的學校活動,同 學找我出去、打球、逛街,通通不被父親准許。」「父 親對我打後腦勺的事情是常態性的...體罰的問題都一 直存在...如果我母親在的話,母親會制止父親對我施 暴。(法官問:父親打你時,母親制止之後的反應?) 證人答:父親就是暴怒,有時候連我母親一起打。(法 官問:母親為何無法妥適保護你?)證人答:因為就是 沒有辦法,因為沒有辦法脫離父親的威權控制,我母親 多做什麼只是會帶來更大的傷害,且依照以往的經驗, 如果我與母親在外說有損我父親面子的發言,回家後就 是會吵架或被打。(法官問:有沒有被父親說過無能? )證人答:有,只有我考試是8 字頭,父親就會說怎麼 考那麼爛,他以前都考100 分,怎麼會生我這種小孩, 如果是他的基因就會考很好,我都是遺傳到我媽的基因 才會考不好。(法官問:父親會怪你母親沒有把你教好 ?)證人答:會。」(原審卷第171、172頁),足認許 博翔具有唯我獨尊之父權思想,林淑芳及子女均應服從 其指示。
肢體暴力及性壓迫
林淑芳主張89年4 月間林淑芳懷孕足月生產之前,兩 造就因收30萬元聘金一事而發生多起爭執,許博翔當 時甚至有幾次動手抓有身孕的林淑芳的頭髮、肩膀去 撞牆壁等情,已據許博翔於兩造暫保案件,103年1月 17日訊問時所自認:「88年至89年我確實於聲請人懷 孕時有爭執,進而發生前述暴力行為」(見花蓮地院
103 家護字第66號案卷【以下簡稱通常保護令案卷】 第69頁),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查閱 屬實,林淑芳之主張,堪信為真。
94年7 月11日當晚,許博翔又因細故將林淑芳推倒在 地並毆打林淑芳,致林淑芳受有「右顳淤腫、左頸瘀 傷、左上臂瘀傷、及左膝淤腫」等傷害,上開事實, 亦經許博翔於兩造暫保案件,103年1月17日訊問時所 自承:「94年7 月間我有動手打聲請人(即林淑芳) ,但原因忘記了」(見通常保護令案卷第69頁)等語 ,並有94年7 月12日署立花蓮醫院驗傷單附呈保護卷 可稽(通常保護令案卷第36頁),足證林淑芳之主張 為真正。
103 年1月7日,許博翔不滿林淑芳未陪伴全家吃飯, 而將滾水淋澆在書上,兩造因而發生口角,並論及離 婚,許博翔竟心生不滿動手搶去林淑芳之手機,並用 手臂將林淑芳的頭壓在他腿上,嗆說:「你相不相信 我現在就用手槌死你!」,林淑芳掙脫後退到床邊, 許博翔又罵說:「你站在那裡,我也可以把你踹死」 ;於是林淑芳又後退到窗邊,許博翔就衝過來掐林淑 芳脖子,再把林淑芳壓倒在床上說:「你有什麼資格 跟我談條件?我這十年養虎為患」、「我要殺了妳, 殺了許○○,我才能重新開始得到我的幸福」、「妳 不要以為妳隨隨便便,就可以把我甩掉」;一邊用手 揉捏林淑芳的臉頰,一邊罵林淑芳。後來許博翔躺回 床上要求做愛,林淑芳不願意,許博翔便用手揉捏林 淑芳的胸部,並說:「妳知道嗎?我最痛恨的就是妳 不讓我吸你的奶頭」等情,已據許博翔於兩造暫保案 件,103年1月17日訊問時所自認:「103 年1月7日( 筆錄誤載為103年7月)的過程也如聲請人所述,因為 聲請人激怒我,大部分都是氣話」(見通常保護令案 卷第69頁背面),林淑芳此部分主張,亦堪信為真實 。
恐嚇要脅及騷擾
102年8月21日九點多,許博翔傳送下述簡訊內容對於 林淑芳施以恐嚇「好在妳老公個性好,不計較你長久 處在罷工狀態……現在是黎明前的黑暗……還有一樣 最重要,妳是我的,妳的通通都是我的。」(原審卷 第25、26頁)。
許博翔發現林淑芳離家後,於103年1月16日發出數通 簡訊:「如果互揭過去吵到兩敗俱傷,會是誰受益,
現在每一步都無法回復,做之前請三思」、「當初小 孩是我堅持留下,去你家提親,不然下場和你妹一樣 ,這樣綁架小孩只會造成更大傷害」、「我把小孩報 備為失蹤人口以備尋」(原審卷第27頁)。
於103年1月21日花蓮地院核發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 號暫時保護令後,許博翔仍於103年2月1日、5日、3 月12日、27日,陸續傳訊息攻擊、騷擾林淑芳: 「妳們準備的資料筆誤太多,請用心校稿,旁邊的 人是在幫你脫離苦海,還是推向深淵,自己靜下心 好好判斷……也希望協助拆散別人家庭的人得到寬 恕」、「律師年前衝業績賺年終,可別被漫天開價 ,賬目要先了解清楚,且要要求作業品質」(原審 卷第28頁上半)、「…希望你家庭換事業成功!工 作不順,書念到休學,只會對老公惡言激怒,家庭 烏煙瘴氣,自己理直氣壯,…」(原審卷第28頁下 半)「壓力以家庭當出口,賠了小孩一生和自己健 康不知」、「我有提抗告,而且也告你家暴。…反 正我明天就去台南住了,包吃包住,到岳父幫我解 決。」(原審卷第29頁)。
「我已經給你很多時間空間了,妳自己想好做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