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減字,105年度,3號
HLHM,105,聲減,3,201611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減字第2號
                   105年度聲減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凱發
即受 刑 人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條例施行前已在緩刑 或假釋中之人犯,依本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 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20點規定甚明。次按本條例第2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在 於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並非在監服刑 ,為免聲請減刑裁定之繁瑣程序,乃擬制視為已依本條例第 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宣告刑,由檢察官逕依減刑標準換算 其應減得之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20號裁定要旨參 照)。復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亦明定, 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 之。爰此,如已執行完畢,依反面解釋,自不得再聲請法院 裁定減刑。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張凱發(下稱聲請人)前犯妨害自由 、殺人未遂及殺人等罪,均經判決確定,為本院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於民國88年7月27日入監執行,原定98 年4月7日執行完畢,嗣於95年10月1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應於97年11月2日縮刑期滿,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所犯上開數罪而定應執行之有期 徒刑,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已因假釋出 監,揆諸上述規定及說明,係由檢察官逕依減刑標準換算其 應減得之刑,本無需向法院聲請減刑。更何況本件既如前述 ,縱未經減刑前,亦已於97年11月2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 ,同依上述說明,益無待於105年10月始向本院聲請減刑可 言。至於檢察官如誤未逕為減刑,對聲請人權益可能不利時 ,或由檢察官於本案裁定確定後,依職權查明酌處;或係聲 請人對執行指揮書提起聲明異議等方式以為救濟,聲請人仍 無因此得向法院聲請減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前犯殺人數罪已經定應執行刑,且本院如前 述並無裁定減刑之餘地,自無再於本案就減得之刑,定其應 執行刑可言。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