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4年度,12號
TNHV,104,重上更(二),12,2016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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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林茂雄(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林茂生(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林茂聰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林錦雲(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淑慎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淑玫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玲(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即原告並應提出江文清高水龍、劉榮
春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原告已將105年8月23日斗六市財字第1050
025840函文合法送達各繼承人之證明(前已經提出於本院部分,
請指明書狀出處或本院卷頁數即可);另兩造應就系爭坐落斗六
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於65年7月20日分割出同段000-00地號
土地,嗣有無經徵收,及兩造就該部分新增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
為何;暨000-0地號土地分割出同段000-000至000-000地號土地
目前之使用情形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或當日具狀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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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