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萬國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王進佳律師
徐豐益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昆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蘇小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
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就「上訴人於原審訴訟
程序有無經合法代理」一事,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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