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24號
TNHM,105,聲,924,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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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安邦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5 年度執聲付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安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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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