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紹瑋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
度易字第503 號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營偵字第146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何紹瑋部分撤銷。
何紹瑋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 巷0 ○0 號,下稱○○公司)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公司)於民國(下同 )100 年間簽訂運輸委託書,由○○公司負責自100 年11月 21日起至102 年12月20日止,派車將○○公司柳營廠之不鏽 鋼廢料,載運至○○公司新營廠。林正安自100 年11月間起 ,擔任○○公司之司機,負責駕駛00-000號曳引車;陳國忠 自100 年2 月間起,擔任○○公司之司機兼派車業務。二、何紹瑋自民國(下同)99年3 月間起,擔任○○公司柳營廠 ○○部○○組組長,負責管理廢料,並交由貨運公司載運至 ○○公司新營廠之業務,而與陳國忠(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確定)聯繫相關派車事宜。林 正安(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 、陳國忠與何紹瑋3 人,於101 年10月間之某日,在○○公 司柳營廠林正安貨車上共同謀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由陳國忠及何紹瑋於附表所 示日期之當日或前1 日,討論可將附表所示不鏽鋼廢料變賣 後,即由陳國忠指派林正安,於附表所示日期(即102 年2 月22日起至102 年7 月9 日止),駕駛00-000號曳引車,前 往○○公司柳營廠,載運附表所示不鏽鋼廢料,載至臺南市 ○○區八掌溪堤岸附近,未將廢料載運至○○公司新營廠, 而將該等廢料侵占入己;另由何紹瑋負責至○○公司新營廠 守衛室拿取過磅單,以避免○○公司發現。再由林正安透過 其不知情小舅子蕭浩船(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聯繫○ ○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址設臺南市○○區○○○ 00號)負責人楊志清(另案偵查中)收購,就附表編號1-8
所示廢料,由楊志清以每公斤新台幣(下同)56至58元不等 價格收購,變賣所得款項,則由蕭浩船從中賺取每公斤13元 至18元不等利潤;就附表編號9 所示廢料,由楊志清以每公 斤140 或150 元價格收購,變賣所得款項,由蕭浩船從中賺 取每公斤70或80元利潤,餘款均交予林正安(林正安就附表 編號1-8 所示廢料收取每公斤38元至45元不等價格,就附表 編號9 所示廢料收取每公斤70元價格),林正安再於○○公 司停車場,每次朋分1 萬5 千元至3 萬元不等金額予陳國忠 。另在○○公司柳營廠內,每次朋分予何紹瑋如附表所示2 萬5 千元至5 萬元不等金額(何紹瑋共分得33萬5 千元)。三、案經○○公司、○○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 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同案被告林正安及陳國忠於警詢供述,被 告何紹瑋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表示,渠等2 人警詢供述 ,係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其餘供述及非供述部分之證 據能力無意見等語(詳本院卷83頁)。則本件除同案被告林 正安及陳國忠於警詢供述,依法無證據能力外,其餘本案以 下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均未經被告何紹瑋及辯護 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 證據之作成,並無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何紹瑋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從未與同案被告林 正安、陳國忠謀議侵占廢料之事,亦從未取得林正安交付擅 自出賣廢料款項,且如果拿走過磅單,因○○公司守衛室仍 留有手寫紀錄,○○公司一定會知道,而且還有電腦紀錄, 伊拿過磅單也沒用;而本件檢察官舉證除林正安、陳國忠證 述外,欠缺補強證據,且林正安、陳國忠渠等2 人證述,亦 互有出入,不足證明被告何紹瑋有何業務侵占犯行等語。然 查:被告何紹瑋如何與同案被告林正安及陳國忠侵占附表所 示廢料,業據證人林正安及陳國忠分別供述如下: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正安供述:
⒈於偵查中供稱:(第1 次警詢稱102 年過年以後,因缺錢用 才有侵占念頭;但經告訴人清查後,101 年底,就有侵占犯 行,你究竟是何時起意?)時間我也搞不清楚了,當初是何 紹瑋透過陳國忠跟我說,可不可以幫他處理廢鐵;(警詢中 稱你在跟陳國忠、何紹瑋閒聊時,你跟他們提到與剛剛所述 不符?)是陳國忠跟我說了以後,隔了多久不知道,我們3 人在榮剛工廠,才談到此事,結果是我去找人,把那些鐵處 理掉,陳國忠除派車以外,也會跑車;(你每次打算要將載 運的鋼材拿去賣,事前是否還會跟陳國忠、何紹瑋聯絡?) 陳國忠在派車時,會跟我講說這個可以處理,我就知道是可 以把它賣掉,因為之前已經有講過;(你警詢時所稱錢是各 自交,你怎麼知道他們之間錢,如何決定分配?)我用大約 ;(你所謂的大約是你自己決定?)有時候陳國忠跟我說, 他比較缺,我就多給他一點,有時候是何紹瑋說他缺比較多 ,就多給他一點;(你警詢稱你交給何紹瑋的地點是在○○ 公司,是否需要先電話聯絡?)不用,因為我每天都會進去 ;(你跟警方表示在102 年7 月10日12時30分,在○○公司 柳營廠拿3.5 萬元給何紹瑋?)時間是大約,交款地點都是 固定,交給陳國忠是在車廠,何紹瑋是在○○公司裡面等語 (詳偵查卷53-62 、153 頁)。
⒉嗣於原審時證稱:(你如果要侵占你所載的貨,你要怎麼防 止被發現?)就要把出貨單位的地磅單拿掉;(地磅單是放 哪邊?)守衛室;(你要怎麼把地磅單拿掉?)委託何紹瑋 去拿的;(你怎麼跟何紹瑋說的?)之前就有商量過;(怎 麼商量?)載出去後,何紹瑋就去守衛室拿磅單;(你剛剛 說之前就跟何紹瑋商量,之前是在什麼樣情形怎麼商量?) 就跟陳國忠、何紹瑋三個人聊天的時商量的;(你說跟陳國 忠、何紹瑋3 個人聊天的時候商量,你們談論要侵占的內容 ,3 個人要如何分工?利潤怎麼分配?)當時好像大約是兩 成給他們,然後我載運出去,何紹瑋在守衛室拿磅單;(這 兩成何紹瑋和陳國忠兩人怎麼分?)也不是很明確,就大約 這樣子;(你剛剛說你們3 個人有大概說,你們是什麼情形 下在說到底要怎麼做?)就在休息聊天的時候講的;(你有 無印象休息聊天的時候,大概是何時?幾年、幾月?)確切 的日期不太清楚,應該在過年前,上班在等待的空檔聊的; (你根據陳國忠說可以,再來呢?)因我們載的貨物有很多 種類,有好的,也有廢鐵,他就說這個東西可以,如有載到 這個東西我就載出去;(陳國忠說可以,你載到這個東西, 然後你就載出去?)是;(在這樣的過程中,你還要跟誰確
認?你是否還需要跟陳國忠、何紹瑋或誰確認?)有時候有 跟何紹瑋、陳國忠確認,有時候是知道這個東西;(你剛剛 說有時跟陳國忠或何紹瑋確認,你是怎麼跟他們確認的?) 有時是在工廠裡面直接講,有時是電話講;(你跟何紹瑋確 認,何紹瑋怎麼反應?)他就點頭;(點頭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何紹瑋知道了,他會去守衛室拿磅單;(你說何紹瑋 點頭是他要去守衛室拿磅單,他是否知道要拿哪份磅單?) 知道,因為是他出貨的;(變賣的錢呢?)叫我拿去變賣, 然後晚上錢就會到我的手上,隔天就給他們;(怎麼給?) 陳國忠部分是在○○公司的車廠,何紹瑋的部分是在○○公 司的柳營廠;(你剛開始怎麼知道可以變賣這些貨?)就是 在聊天的時候,3 人共同想說可不可以拿出去;(你有無看 過起訴書內你與陳國忠、何紹瑋侵占的附表?)有;(在警 察局的時候,你有無確認過?)有,在警察局時候有給我一 張表,跟起訴書都是一樣的;(你有無確認過?)我有確認 ,不過實際重量也只是大約而已,沒有很明確;(在變賣完 後,你如何確認何紹瑋有把磅單抽走?)我問他,他就說有 ;(你與陳國忠、何紹瑋共同侵占的時間大概有多久?)應 該7 、8 個月;(這7 、8 個月有無被發現?)沒有;(給 何紹瑋的錢,都是怎麼給何紹瑋的?)我直接拿給何紹瑋; (有無透過陳國忠?)沒有;(你說何紹瑋去守衛室抽單, 他事後是否會再跟你確認,他有沒有拿到單子?)我會問何 紹瑋,他每次都說有,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拿;(你說你、 陳國忠和何紹瑋三個人一起商量要如何侵占載運的鋼鐵,是 否每一次都是三個人共同商量?)不是每次都3 個人共同商 量,是之前就有商量過,如果是這樣的話,就照以前這樣子 做;(第1 次3 人一起商量開始要這樣做是在何時?)確切 的日期我忘記了,不過應該是在過年前;(你所謂的過年前 是102 年或101 年?)應該是101 年;(何紹瑋是否為精鍛 部帶鋸組組長?)是;(你說也有其他單位也會出貨?)有 ;(現在檢察官起訴的這些,是否全部都是何紹瑋的單位出 的貨?)是,因為其他地方沒有;(我們現在就以何紹瑋的 精鍛部帶鋸組這個單位出的貨來說,你到現場是要跟誰聯絡 、做什麼事?)就找何紹瑋,然後他把貨物用堆高機裝到我 的車上,然後我再載到新營廠;(所以在柳營廠的守衛室會 有一張出貨單跟一張地磅單?)是;(那你要怎麼處理?是 否請何紹瑋去拿?)是,那個就何紹瑋去拿;(你怎麼知道 何紹瑋會不會去守衛室抽磅單跟出貨單?)他有沒有去抽我 並不曉得,因為我每次問他,他都會說有,但到底有沒有拿 掉,我不清楚,因為他也沒有讓我看;(你是否每次都會去
問何紹瑋有沒有抽?)每次都有問;(你到底在哪裡會遇到 何紹瑋?)就在他的工作地點;(你為什麼會過去何紹瑋的 工作地點?)大部分去柳營廠就是去找他載貨;(你的意思 是下一次載貨的時候,你會問何紹瑋之前有沒有抽?)是; (你剛才說拿錢給何紹瑋,是在哪裡拿的?)在○○公司裡 面,他的上班地點;(○○公司的哪裡?)柳營廠,有時候 在我的車上,有時候就在休息室那邊;(你是否直接拿現金 給何紹瑋?)是等語(原審卷㈡145-155 頁)。 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附表這9 次是以何方式侵占的?)從 柳營廠要載去新營廠,而沒有載過去;三聯單有一張留在守 衛室,一張送新營廠,另一張是我們留存要請款用的,這 9 筆載運出去之後,就沒有載過去新營廠;(是否有人告訴你 哪批貨可以侵占?)好像是陳國忠有告訴我;(陳國忠怎麼 跟你說的?)他是說某種產品可以處理;(你如何判斷哪些 東西可以侵占?)看出貨單,陳國忠先前會告訴我這個東西 可以,我載出去後會先聯絡收貨的人,如果可以收,我就載 過去,他如果沒空,我就載過去新營廠;(如果對方要收, 你是否會馬上跟陳國忠聯絡?)會,也會跟何紹瑋講,因為 我還要叫他去守衛室拿地磅紀錄單起來,我會先當面向何紹 瑋講;(因為這九筆都是精鍛部的?)是;(為何會告訴何 紹瑋?)因為要請他拿地磅單起來;(他是公司的人,為何 會叫他去拿地磅單?)我們之前有討論過的,若有拿去賣, 我就會拿一兩成給他;(這九筆賣的錢,是否都有分給何紹 瑋?)都有,都是我交給他的,大部分都是隔天在我貨車上 面,因為我每天都要進公司載運東西;(是現金嗎?)是; (第1 次商量說要這麼做的時候,是在何處?)○○公司廠 內;(那次陳國忠有去嗎?)有;(你們三人有無見面?) 有;(何人提議?)聊天時聊到的;(這九次要侵占的廢料 繳回單是何人開立的?他都在場?)都是何紹瑋,我去不管 要載什麼都是找何紹瑋;(當初於○○公司討論時,是何人 先提議侵占○○公司的廢材?)不是很清楚,都是在閒聊中 聊到的,也不知道是誰提議的;(提議侵占時間點,是在何 時?)在這時間之前,應有兩個月以上,大約101 年10月左 右;(何時於○○公司任職?是否於100 年11月或10月?) 正確時間不記得了,我去工作沒有多久就總統大選;(你們 討論這事情的時候,有無談到行為分配及如何分工?)有, 何紹瑋他要去守衛室拿地磅單、廢料繳回單;(陳國忠做什 麼工作?)他是指派車輛;(是誰提議要去拿地磅單、廢料 繳回單?)應該如果不是陳國忠,就是我等語(詳本院卷 324 -329頁)。
⒋由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正安上開供述可知,就附表所示○○公 司廢料如何侵占變賣及分贓等情,被告何紹瑋與林正安、陳 國忠三人,確於101 年10月間,在○○公司柳營廠商議如何 侵占變賣,並分配工作,其中由被告何紹瑋負責至○○公司 柳營廠守衛室,將所欲侵占出貨地磅紀錄單拿起來,而每次 判斷哪些出貨可以侵占,都是看出貨單可以時,陳國忠在派 車時,即會告知林正安此次出貨可以侵占,而林正安於載出 貨物時,即會聯絡收贓的人,如收贓者說可以收,林正安即 就載去變賣,再於變賣翌日將款項拿至○○公司柳營廠分予 被告何紹瑋。是被告何紹瑋就本件附表侵占犯行,確有事前 參與謀議、事中分擔抽單、事後分贓之行為。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國忠於供述:
⒈於偵查中供述:差不多1月時,在○○公司,何紹偉說林正 安也有分到錢,我應該有跟林正安說(詳偵查卷61頁)。 ⒉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對於你警詢之筆錄,有何意見?林正 安侵占變賣○○公司柳營廠廢料案,你與林正安是何人主謀 教唆的?)是○○公司員工何紹偉;當初我跟警察講的是我 們三個有討論過,但我沒有證據能夠指出何紹瑋是主謀;( 何處討論?)○○公司,林正安的貨車上;(討論三個人如 何分工?)何紹瑋部分就是去守衛室拿磅單,因為我不是○ ○公司的人,我是純粹吃紅,吃多少紅由林正安決定;(你 跟司機談好今天這批可賣,之後林正安就負責通知何紹瑋? )對,應該是;(你的錢也是林正安交給你的?何處交給你 ?)對,遇到時就交給我,不一定在○○公司;(何紹瑋的 錢是林正安自己拿給他,你沒有經手?)對;(如何發現林 正安將○○公司的貨拿去賣掉?)聽何紹瑋講的;(何紹瑋 何時跟你說?)差不多1 月那時候,在○○公司見面時講的 ;(他跟你講的用意 ?):他說他也有分到錢,應該是報 好康的給我知道,何紹瑋拿到錢有告訴我;(何紹瑋從林正 安那邊拿到錢時會告訴你?)對;(每次都講還是偶爾?) 偶爾;(你說可能有缺錢是指誰?)何紹瑋;(你怎麼知道 何紹瑋可能有缺錢?)閒聊;(何紹瑋有無提到他有缺錢? )有,三個都缺錢,大 家都有家庭,大家都缺錢;(何紹 瑋如何抽取收據?)何紹瑋會從守衛室這邊,是林正安、何 紹瑋跟我說的等語(詳本院卷334-337頁)。 ⒊由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國忠供述可知,被告何紹瑋確與林 正安、陳國忠三人對侵占附表廢料有過謀議,且被告何紹瑋 亦曾向陳國忠提過分擔抽單之行為,而侵占後變賣所得贓款 亦分予被告何紹瑋。
㈢依證人林正安、陳國忠上開供述,關於被告何紹瑋參與分擔
抽單、分贓行為,就侵占方式主要情節,並無前後不相符情 形。且被告何紹瑋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伊曾去○○公司新 營廠守衛室拿過過磅單等語(詳本院卷309 頁)。又本件附 表所示九次侵占犯行,業據同案被告林正安、陳國忠於偵查 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蘇柏豪、鄭旭 輝、證人蕭浩船、楊志清、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正安、陳國忠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運輸委託書、告訴人○○公司之 電腦地磅紀錄、手寫地磅紀錄、過磅紀錄單、廢料繳回單在 卷可佐。至於被告何紹瑋辯稱,如果伊拿走過磅單,因○○ 公司守衛室仍留有手寫紀錄,○○公司一定會知道,且還有 電腦紀錄,伊拿過磅單也沒用云云。查,本件○○公司柳營 廠不鏽鋼廢料,所以被發現侵占,係因○○公司柳營廠組長 陳錫鋒發現,其所管領軋鋼部之廢料出貨,102 年7 月3 日 該日有筆廢料繳回單,沒有從新營廠回到柳營廠到伊這裡, 該筆即係由同案被告陳豐楠侵占那件,因此,○○公司柳營 廠才開始追查,進而追查何紹瑋所管領的精鍛部之廢料出貨 情形,最後才發現附表所示廢料遭侵占等情,業據證人即○ ○公司柳營廠組長陳錫鋒於本院審理時供證明確(詳本院卷 295-298 頁)。且與被告何紹瑋同屬○○公司柳營廠精鍛部 工程師鄭筱茹亦供稱,精鍛部要運出廢料時,通常繳料時, 要派車的人,會填寫廢料繳回單委託司機運送,該組工程師 會填寫並聯絡。本件附表所示侵占廢料,精鍛部係因○○公 司柳營廠別的部門發現,我們才跟著追查的,追查時係核對 新營廠,有無將廢料繳回單最後一聯傳回來,再與留底的廢 料繳回單核對,因本件侵占案發生以前,沒有在做稽核、覆 核,因此本件侵占廢料,才未被發現,是嗣後事情發生之後 才去進行稽核等語(詳本院卷301-304 頁)。由上開證人陳 錫鋒及鄭筱茹供述可知,本件附表所示精鍛部廢料被侵占, 本來係未發現,倘非○○公司柳營廠軋鋼部發現被侵占後, 而展開○○公司柳營廠全面追查,則附表精鍛部廢料被侵占 ,將無從發現有被侵占情事。準此,被告何紹瑋辯稱,伊即 使拿走守衛室過磅單,因○○公司守衛室仍留有手寫紀錄, ○○公司一定會知道云云,即非可採。是被告何紹瑋上開所 辯,並不足取。本件被告何紹瑋侵占犯行,事證明確,應堪 認定。
二、被告何紹瑋附表所為犯行,核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被告何紹瑋與同案被告林正安、陳國忠就附表 所示不鏽鋼廢料之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何紹瑋所犯附表所示9 次業務侵占犯行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判決關於被告何紹瑋部分之撤銷理由:
原審以被告何紹瑋侵占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因而為被告何 紹瑋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何紹瑋如何與同案被 告林正安、陳國忠共同侵占附表所示之廢料,已如前述,原 審未予詳察,遽為被告何紹瑋無罪諭知,即有未洽。檢察官 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是原判決關於被告何紹瑋 部分,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何紹瑋為得不法利益,竟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他 人之物之動機,及侵占之次數、數量、所得之利益,犯後否 認犯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職 業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何紹瑋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 正,認刑法之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 效果,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參照)。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 項復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是本件關於被告何紹瑋之犯罪所得沒收 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應適用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之相關刑法之沒收規定。
㈡查被告何紹瑋附表所示9 次業務侵占犯行,依同案被告林正 安於警詢稱:(何人如何分得該次廢料賣得的現金?)蕭浩 船會撥打我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約定地點,親自拿現金給 我,我將該現金其中部分分給陳國忠後,再至○○公司柳營 庭分給何紹瑋附表所示2 萬5 千元至5 萬元不等金額等語( 詳警卷9-15頁);而依證人即林正安於本院證稱:(你在警 詢說每次分給何紹瑋的錢,是否金額是照你之前於警詢所述 ?)是等語(詳本院卷326 頁)。是本件被告何紹瑋就附表 所示9 次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因該等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併 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 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就被告何紹 瑋附表所示9 次業務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應併 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336 條第 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何紹瑋、林正安、陳國忠共同侵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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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期 │載運內容 │重量(公斤)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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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年2月22日 │3系不鏽鋼 │3570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元│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2.│102年2月28日 │3系不鏽鋼 │2870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伍│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102年3月29日 │3系不鏽鋼 │10370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伍萬元│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4.│102年4月11日 │3系不鏽鋼 │2740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伍│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102年4月19日 │3系不鏽鋼 │5230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元│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6.│102年4月25日 │3系不鏽鋼 │2810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元│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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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2年5月2日 │3系不鏽鋼 │5500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伍萬元│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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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年6月10日 │3系不鏽鋼 │7110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伍萬元│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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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年7月9日 │718系不鏽鋼 │1836 │何紹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
│ │ │(鎳基合金)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伍│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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