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原上字,105年度,4號
TCHV,105,原上,4,2016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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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孫桂琴 
被上訴人  松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補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 內補正,經寄存送達後,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9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忠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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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