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407號
TCHV,105,上易,407,2016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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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羅春雨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 訴 人 羅文聰
      羅基文
      羅子惠
      羅文遠
      羅介宏
      羅宣正
      羅介良
      羅玉
      洪麗華
      洪麗鳳
      洪金山
      洪坤駿
      鞠羅秋
      羅粉
      江美慧
      羅振榮
      羅茂榮
      周羅美
      羅桃
被 上訴人 凃福定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羅春雨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6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 931號
)提起上訴,其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於
其餘原審共同被告,爰併列之為上訴人。本院於 105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發現對該日未到庭之上訴人羅基文羅玉
鞠羅秋等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係於同年月 3日寄存送達於警察
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經10日始發生效力,故該等
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依同法第386條第1
款規定,對其等應不得一造辯論判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並定於 105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再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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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