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佩鈴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視同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複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邱妙樺 被上訴人 江秀玉 江秀珠 江秀美 江錦炫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楊璧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2月9日上午10時履勘現場,上訴人屆時應前來導引,被上訴人在現場等候,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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