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232號
TCHV,105,上易,232,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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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佩鈴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視同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複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邱妙樺 
被上訴人  江秀玉 
      江秀珠 
      江秀美 
      江錦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楊璧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2月9日上午10時履勘
現場,上訴人屆時應前來導引,被上訴人在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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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