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437號
TCHV,104,上,437,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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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賴木榮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視同上訴人 賴甲乙 
      賴朝宗 
被上訴人  賴朝雨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陳國偉律師
受告知訴訟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瑞樺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程序尚有欠缺,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一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
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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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