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賴木榮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視同上訴人 賴甲乙 賴朝宗 被上訴人 賴朝雨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複 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陳國偉律師受告知訴訟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人 法定代理人 廖瑞樺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程序尚有欠缺,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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