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5年度,1703號
TCHM,105,金上訴,1703,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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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錦惠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米承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5年8月9日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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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