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錦惠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米承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5年8月9日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