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醫上訴字,105年度,825號
TCHM,105,醫上訴,825,20161103,2

1/2頁 下一頁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醫上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玉端
輔 佐 人 張春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度醫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750號;移送併辦:
104年度偵字第66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寫楊儒堅病症及檢驗值資料壹份、手寫賴秀娟檢查異常資料壹張、手寫黃宥桂檢查報告異常資料壹張、手寫賴正光血液檢查異常資料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丙○○知悉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行任何具有診察 、診斷、治療、用藥、處置功效或目的或為其他任何名義之 醫療業務行為,竟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民國( 下同)102年6月中旬某日起,僱用不知情之吳佩珊為員工, 在址設彰化縣員林鎮(現改制為員林市,下同)○○路000 號之「仙方齋」,利用門外懸掛「全球首創仙方治癌法研創 原址紀念地」、「世界傳統醫學研究所」、「仙方醫學全球 首創舉世無雙」、「西醫能治的病請找西醫,中醫能治的病 請找中醫,中西醫都治不好的難病才是我們最拿手的特長」 、「乳癌不必切除乳房」等招牌,招攬業務,為楊○○等不 特定人從事把脈、觀看舌頭舌苔、舌色等問診,依楊○○等 不特定人病情,填寫、開立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 或穴位按摩處方後,指示吳佩珊在楊○○等不特定人的穴位 上塗抹按摩油,指導楊○○等不特定人自己按摩該處穴位以 為治療,並依照病人陳述之病情,提供不詳成分「仙露」等 飲品,開給不詳成分之「仙糧」,供楊○○等不特定病患飲 用或食用,一次收取新臺幣(下同)200至250元不等之診療 費,「仙露」每瓶販售50至180元不等,而非法執行醫療業 務。
二、嗣彰化縣衛生局接獲檢舉後,於103年10月8日下午4時30分 許,前往「仙方齋」稽查,「仙方齋」停止營業。警方並於 104年5月6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址,



扣得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2紙、世界醫學仙方點 穴按摩法說明書14紙、仙露簡介51紙、手寫楊○堅病症及檢 驗值資料1份、手寫賴○娟檢查異常資料1張、手寫黃○桂檢 查報告異常資料1張、手寫賴○光血液檢查異常資料1張、「 仙方齋」員工簽到簿1本、穴位圖2張、針灸經穴表1本,而 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彰化縣衛生局103年10月8日吳○珊訪談紀錄(見他字卷第 11頁),為該局稽查人員於該日對吳佩珊針對稽查個案所為 之問答紀錄,另彰化縣衛生局103年10月8日醫事管理工作稽 查紀錄表(見他字卷第10頁),為該局稽查人員受理民眾檢 舉後,於該日為個案稽查工作所為之紀錄,均屬被告丙○○ 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又彰化縣衛生局於103年 10月8日對丙○○所為之訪談紀錄(見他字卷第12頁至第15 頁),文書記載固然係被告丙○○回答衛生局稽查人員之陳 述內容,惟細繹記載內容註明「(由丈夫乙○○代為回答) 」等字句(見他字卷第13頁、第14頁、第15頁),核與現場 稽查人員丁○○於偵訊供稱:「當時他敘述他們的,在描述 的是乙○○……」(見偵3750號卷第12頁背面)等語相符, 故實質上亦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檢察官均欲執以證明被 告本件犯罪事實,惟上述該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 ,尚無法律另有規定得為證據,且被告及輔佐人不同意作為 證據(見原審卷第160頁至第161頁),是基於首開規定,均 不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及輔佐人主張,檢察官於104年4月8日偵查庭訊問被告 丙○○及證人丁○○之筆錄(一共四頁,見他字卷第37頁至 第38頁背面),於被告簽名後另遭變造,已非陳述原貌云云 。然證人丁○○已經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並接受交互詰問 (見本院卷第120頁以下),本院優先引用證人丁○○於本 院之審理證言。既然被告及輔佐人對於地檢署書記官製作之 該次(一共四頁)筆錄有意見,原審法官又已經進行該次偵 訊過程之勘驗,製成逐字譯文,本院可優先使用該次偵訊光 碟之勘驗譯文。至於地檢署書記官製作之該次筆錄一共四頁 ,本院捨棄不用。
三、其餘援以認定事實之證人楊○○、吳佩珊於偵訊之證述,均



依法供前具結(結文均附於偵訊筆錄後)。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 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 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 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 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意 旨可參)。被告及輔佐人未釋明檢察官在為上開訊問時,有 不法取證等顯不可信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規定,均得為證據。
四、另扣案之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2 紙、世界醫學仙 方點穴按摩法說明書14紙、仙露簡介51紙、手寫楊儒堅病症 及檢驗值資料1份、手寫賴秀娟檢查異常資料1張、手寫黃宥 桂檢查報告異常資料1張、手寫賴正光血液檢查異常資料1張 、「仙方齋」員工簽到簿1本、穴位圖2張、針灸經穴表1本 等物品,性質上不適用傳聞法則。檢察官係依彰化縣衛生局 移送之稽查紀錄、承辦人員丁○○和受僱員工吳佩珊之證述 ,獲悉被告丙○○涉有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且因衛生局 不具刑事偵查權力,無法查扣實質內容同病歷之筆記等文件 資料,僅請被告妥為保管,此觀稽查紀錄表(見他字卷第10 頁)、「仙方齋留存之民眾問卷」照片3張(見他字卷第18 頁至第19頁)在卷可明,檢察官因認有搜索之必要,故而向 原審聲請搜索票,於104年5月6日持以執行,並製作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與清單等制式文件,此有檢察官搜 索票聲請書(見偵3750號卷第26頁)、原審104年聲搜字第 583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6665 號卷第28頁至第33頁)附卷為憑,無不法取證之情形,該等 扣案證物復與本件被告犯行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參酌同 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上揭扣案證物均有證據能力。五、按照相機拍攝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或據 此而形成之圖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 ,並以該內容為證據外,錄影畫面或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 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當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 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 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案卷附之照片12張(見他字卷第17頁至第22頁),係 主管機關進行行政稽查時所拍攝,均屬機械性之紀錄,本不 含有人的供述要素,該等證據既查無非法取得或偽造變造之 問題,復經原審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即均有證據能力。六、又卷附醫事管理系統(醫事人員查詢)查詢資料1 紙(見他 字卷第30頁),係醫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建置之電腦資料 庫,輸入人別資料等查詢條件後,系統運算後輸出查詢結果 ,亦不具供述要素而無傳聞法則適用,並經原審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依同上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丙○○否認有何違反醫師法之犯行,其辯解摘要如 下:我做的是民俗療法,不屬於醫療行為(見本院卷第45頁 背面)。又①我們在作民俗療法之前就有去彰化縣衛生局請 教衛生局長,那時問出來的民俗療法是合法的。②我們是在 85年間就從大陸回來,86或87年開仙方齋,只賣仙露及青草 茶,門外懸掛的看板,是輔佐人設立的世界醫學研究所,把 他有關一些醫學的觀念寫出來,那時還沒有穴位按摩就有這 些看板,所以看板與穴道按摩是沒有關係,我們是102年左 右才開始做穴道按摩的。那個看板是不屬於穴道按摩部分的 。③檢察官廖偉志在偵查庭,也說「妳們可能那時候不了解 還是說那時候雙方溝通有誤會所以導致…」「就是有違反醫 師法的部分,阿這個部分因為妳們也是不知道,而且情節很 輕微,阿可能這個部分可能妳們之前也不知情,」,所以我 沒有犯罪故意。④證人楊○○在我們常規問題上面的紀錄有 關他做過栓塞,肝腫瘤、血糖偏高等等情況、這是他自己在 醫院治療時醫院幫他所作的診斷,他來時告訴我們的,我們 把這些情況紀錄下來,這些病名及診斷都不是我們做的。⑤ 來做穴道按摩的客人,同時都有在醫院治療,病名還有檢查 什麼的都是他們自己在醫院做的。我沒有延誤他人疾病治療 時間,使他人之病情加重(見本院卷第113背面至114頁背面 )。一年多後,原執政者已下台,本案將成為此次新政府的 司法改革的典型案例,可以拭目以待(本院卷第37頁背面) 。
㈡被告丙○○坦認自己不具醫師資格(見原審卷第162頁背面 、第167頁),且其身分證字號經輸入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 系統之醫事人員查詢結果,未有符合條件之資料,有衛生福 利部醫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0頁 ),可認無訛。
㈢上址仙方齋門外懸掛「全球首創仙方治癌法研創原址紀念地



」、「世界傳統醫學研究所」、「仙方醫學全球首創舉世無 雙」、「西醫能治的病請找西醫,中醫能治的病請找中醫, 中西醫都治不好的難病才是我們最拿手的特長」、「乳癌不 必切除乳房」等招牌,有照片4張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1 頁、第22頁),顯然對外宣稱可治療癌症等難症,而被告丙 ○○在仙方齋內執業相當期間,對於上述顯眼招牌有招攬客 戶的作用,自難諉為不知。上開一樓外招牌與一樓進行之按 摩、販售仙露、仙糧之行為,乃密不可分。被告及輔佐人辯 稱該等招牌與被告無關云云,與社會上一般人之認知判斷不 符,自非可採。
彰化縣衛生局103年10月8日前往仙方齋進行稽查,拍得仙方 齋裡書面紀錄證人楊○○之病情及建議處置,拍照如下: ⒈「仙方齋留存之民眾問卷-1( 4)」照片(見他字卷第18頁) ,上記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均與證人楊○○同,時間從 103年9月記載,並載有「病歷:肝腫瘤、血糖偏高、睡眠不 佳、腰背酸痛、目前注射胰島……體力稍差一些。」、「9 、20舌苔黃白而厚、舌色偏暗、昨晚睡得好。尿色已較不黃 。」「口苦已經減輕」之病情,並且建議:「今天開...」 「神木青草茶150cc(分二次服)、2號仙露1日服300cc,仙 糧從…」等建議處置。仙方齋明顯有為病人看診、治療,依 病情配給青草茶、仙露、仙糧之事實。
2.「仙方齋留存之民眾問卷-1( 5)」照片(見他字卷第19頁) ,羅列編號6至30之汗、小便、大便、食慾、胃……等等各 調查項目,並有圈選書跡、筆記字句。
3.「仙方齋留存之民眾問卷-1( 6)」照片(見他字卷第19頁) ,時間從103年9月17日起記載,內容為白紙上之手寫筆記, 載有1、2、6、11等號碼,後方緊書各種穴道名稱,繼而記 錄「睡得不錯,但口苦口乾很明顯,夜起2次……小腿的水 腫減輕了,舌苔今天較不白厚了。腰酸很明顯」、「……日 起喝神木青草茶220c c、神木茶200cc。利尿劑昨天已沒服 ……腫仍很輕,故沒問題,腰背背痛...」等字句。顯然有 提供病患神木青草茶,並紀錄服用後身體之變化。 4.被告執行業務之仙方齋內所置「仙露簡介」文宣(見他字卷 第8、20頁,亦經扣案),文宣內容「仙露是一種以世界醫 學的理論為基礎調配而成的特殊飲料」「仙露與眾不同的最 大特點是它能最周全的供應人類生命活動所需的資源。這對 延遲老化,增強免疫,防止疾病都有重要意義。」、「這也 是如果有人說,他的病喝仙露喝好了,通常那都是西醫醫不 好的病的道理所在」「喝仙露,補充不足,也是一種防癌, 抗癌的新思維。」等文字,易使閱者誤解仙露產品具有延遲



老化,增強免疫,防止癌症等醫療功效。仙方齋商行裡的仙 露廣告單張,因內容誇張,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經彰化縣政府裁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仙方齋商行不服提 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判決確定,故罰鍰已經確定(彰化 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 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附於原審卷第190至196頁)。 5.輔佐人於本院審理時答稱:「剛開始仙露是50元一杯,後來 原料漲了才跟著慢慢調漲,從50元、100元、120元這樣慢慢 漲,最後變成180元一杯。」(本院卷第101頁背面),被告 雖然辯稱:仙露就是健康飲料而已,我們沒有販售藥品(原 審卷第159頁)。但被告在店裡一方面販賣仙露,一方面發 文宣宣稱仙露有防癌抗癌的思維,又在客人楊○○問卷上記 載病情需搭配2號仙露一日300CC,儼然就是以仙露當成治療 病情的處方。
6.扣案「世界醫學仙方點穴按摩法說明書」14紙,內容記載: 「這是一種全新的療法,是根據世界醫學的原理發展出來的 經絡點穴按摩法..能醫治一些西醫與中醫都難以治療的疾病 。」「由於這種療法耗費時間的重大缺點,與能夠用於許多 中、西醫都無法治癒的疾病的重大優點,我們建議...只有 中、西醫都醫不好的病,再使用這種耗時間的特效療法,這 樣比較合理。」「...原則上我們不醫癌症,但是並不表示 這種療法對癌症沒有幫助,這種療法可以大幅改善癌症患者 的健康狀況,並大幅提高免疫機能,增強抗癌能力,不但能 延長生命,改善生活品質,甚至恢復健康也不是沒有可能。 」「...許多做穴位按摩療法的人同時喝仙露,覺得效果特 別好,尤其病較嚴重的人,每天喝兩三倍份的仙露,好得特 別快。」「仙露正是為周全的供應人體健康所需的物質基礎 而設立的。」(見他字第753號卷第7頁)。但徵之我國對於 穴道按摩等民俗調理業者之規範,向來禁止業者做宣傳醫療 效果,也禁止民俗調理業者販售藥物(詳後述規範)。被告 經營仙方齋,不但宣傳穴道按摩有重大療效,甚至明確推薦 病患飲用仙露,已經違反我國對民俗調理之規範。 7.被告先在原審中辯稱:世界醫學研究所是利用二樓,仙方齋 是設在一樓,穴位按摩只是利用一樓店面的空間,但是分屬 兩個單位(原審卷第67頁背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 扣案證物「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2紙、世界醫學 仙方點穴按摩法說明書14紙、仙露簡介51紙」並非被告所有 ,與被告都沒有關係云云(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第47頁背 面、第101頁)。被告又辯稱:是被告的姐姐鄭素開了一家 仙方齋專門賣飲料,也賣「仙露」與青草茶,與被告無關云



云(見本院卷第101頁;原審卷第66頁背面答辯狀)。又辯 稱:看板是輔佐人設立的,都與被告無關(見本院卷第101 頁背面;原審卷第68頁背面)。然而衛生局前往稽查時,就 在一樓營業處明顯處,發現仙露簡介一大疊,還查扣仙露一 瓶帶回化驗。該仙露簡介明顯就是提供病患閱讀,欲以推銷 仙露產品之目的。被告只是慣用切割法答辯,所有店裡查扣 到不利於被告的證據,都與被告無關云云,此不足採信。 ㈤證人即仙方齋之來客楊○○,於104年5月7日檢察官偵訊證 稱:「(檢察官提示楊○○在仙方齋留存問卷3張問:第1項 的姓名和通訊錄是誰問你的?)就是提示照片上的丙○○幫 我記的,都是丙○○跟我接觸,我去那邊有20次左右,都是 丙○○跟我接洽的……(檢察官問:丙○○如何問診?)就 問我的身體狀況,那邊要加強,身體比較弱的地方要說明… …他們會問去追蹤那些事項那些疾病,有問身上有何慢性病 ,他有問我講他寫下來,他問什麼病,我跟他講我有肝硬化 8、9年同時發現腫瘤,有栓塞……(檢察官問:問卷第1張 『病歷肝腫瘤血糖偏高睡眠不佳腰背酸痛,注射胰島素…… ,體力稍差一些』,是他問你的嗎?)他主動問我,我就把 我的狀況跟他講,他就記下來。……是他叫我張開嘴看我的 舌頭,比較我的舌苔跟一般人的情形,我當時坐在椅子上他 看我的舌。尿色比較不黃是他問我尿液情形,我跟他講的。 」「(檢察官問:問卷第一張記載『9月23日右脈常左脈常 心跳72次口苦減輕,今天開始神木青草茶150cc(分二次服 )、2號仙露1日服300cc,仙糧從…』?)他【指:丙○○ 】有幫我把脈,在仙方齋,左右手都有把脈,我確定他有把 脈,但不一定每次都有,約1/3的期間有把脈。把脈後會跟 我講脈搏的快慢。他也會問我也會講我睡得好不好。神木青 草茶拿整罐的給我,叫我稀釋回去用。嘴苦了或嘴乾喝了可 以退火。」「(檢察官問:最後一次去是何時?)今年沒有 去,103年9月開始去到10月,一共去20多次。」「(檢察官 問:有穴位按摩?)沒有每次都有,前面10來次都有做穴位 按摩。(檢察官問:穴位按摩前有無問你什麼事?)問我這 次狀況與上次狀況有何差異,問是否睡得著,問身體有無酸 痛,看舌苔,舌苔20幾次約看1/2,去時他會問我身體上有 何疾病。...」「(檢察官問:有無喝仙露?)20幾次都有 喝。……退火之類的藥草茶。」「(檢察官問:20幾次1次 收費多少?)每次都幾百元,每次都收錢。」「(檢察官問 :何時酸痛按摩病歷表看過?)有時點藥的小姐會拿出來, 有時點藥小姐會拿一張白紙寫的條子,看情形,不一定,… …「(檢察官問:仙方齋還有一位乙○○是否見過?)有,



但很少,他有時有去或從外面進來會看到,他沒跟我們講過 話」「(檢察官問:丙○○姐姐作何事?)偶爾看到就進進 出出。(檢察官問:真正幫你治療的是誰?)我去就跟丙○ ○接洽。」「(檢察官問:仙方齋留存民眾問卷一重要病歷 0月23日左脈常右脈常等是何意?)他【指:丙○○】用手 把我脈,我的手放在桌上讓他把脈,會跟我講脈搏次數,會 講脈搏的快慢。」「(檢察官問:9月20日舌苔黃白而後舌 色偏暗?)他【指:丙○○】叫我舌頭伸出來讓他看我舌苔 。」「(檢察官提示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問: 是否見過這張?)有。……要做穴道按摩,裡面小姐拿出來 的。我做起碼看小姐拿這張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 幫我做點穴服務5、6次。(檢察官問:丙○○有無拿這張出 來做穴道按摩?)曾看他拿這張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 歷表來說明什麼穴道。……」「(檢察官問:丙○○為何幫 你把脈與看舌苔?)他有幫我把脈與看舌苔。(檢察官問: 把脈次數?)最後幾次比較多,約2、3次有一次把脈,約1/ 3次,舌苔後面幾次幾乎有看,約1/3以上有。把脈有時二手 有時一手,一次把脈約一分鐘,看舌苔叫我把舌頭伸出來。 」「(檢察官問:你在仙方齋20幾次一共花多少錢?)一次 都幾百元,幾千元以上有,連拿一些青草茶與仙糧,應該有 上萬元。」等語歷歷(見偵3570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可 知被告曾多次為楊○○把脈、觀看舌頭舌苔、舌色,詢問楊 ○○身體狀況,並記載穴位於「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 歷表」或白紙條,再交由櫃台小姐照著記錄將潤滑物點在穴 位上,由楊○○自己按摩,結束時會拿取「仙露」不明飲品 回家服用,拿「仙糧」不明雜糧回去食用,每次收取幾百元 費用。
㈥稽諸證人楊○○所證述情節,核與被告上述所承事實相符, 且對照上述查扣之資料,即上述「仙方齋留存之民眾問卷-1 (4)」「仙方齋留存之民眾問卷-1( 5)」「仙方齋留存之民 眾問卷-1( 6)」照片(見他字卷第18、19頁)內容均相符。 ㈦證人即仙方齋受僱員工吳佩珊,於105年2月22日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伊於102年年中時到仙方齋任職,在仙方齋依 丙○○指示,幫客人點按摩膏在穴位上,讓客人自己按,伊 不會幫客人按。按摩膏有四、五種。每天客人最多十幾個, 最少也有一個。丙○○會把穴位、按摩膏號碼,寫在白紙上 還有寫在「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上,問卷是客 人自己講身體病痛內容,丙○○記,是開穴位方用的,把脈 是丙○○負責,把完脈後再決定下穴位方,塗按摩膏做完穴 位按摩後,還會喝自己弄的飲料,就是仙露等語(見原審卷



第151頁背面至第156頁)。被告當庭表示證人吳佩珊講的都 是真的(原審卷第155頁背面)。
㈧再比對證人吳佩珊於104年4月16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伊大 約在102年中開始在仙方齋工作,工作時間週一至週六,上 午10時至下午6時,丙○○支付月薪2萬1、2萬2左右,由丙 ○○交給伊工作,幫客人點按摩膏在要做的位子,讓客人自 己按,丙○○交給伊的按摩膏有麻油的味道,內容物不詳, 她會寫一張紙交給伊點上去,上面寫穴位名稱,這個單子叫 「穴位方」,按摩完後喝仙露,每個人都會喝,內容物不詳 ,還有運動飲料與青草茶,但不一定每個都會喝,收費大約 是200元、230元左右,每天來客數不定,最多10幾個,最少 只有1個,每天都會有客人,客人包含身體不舒服的人,像 高血壓、糖尿病,因為伊的工作是依丙○○交付的那張穴位 的紙,負責點按摩膏,所以其他伊也不清楚,在仙方齋只有 丙○○會記載問卷(按:即他字卷第18頁之照片),客人自 己講,丙○○記載,寫問卷的目的是開穴位方用的,丙○○ 會問客人哪邊不舒服、狀況,然後記下來,問卷照片都是同 一人的紀錄(按:即他字卷第18頁至第19頁之「仙方齋留存 之民眾問卷」照片,記載對象為證人楊○○,如前述),丙 ○○她會在民眾問卷寫下穴位名稱,再抄一張穴位的紙給伊 ,每個客人都會有這張問卷等語(見偵3750號卷第11頁至第 12頁背面)。證人吳佩珊另於104年5月21日檢察官偵訊時證 稱:丙○○會幫客人把脈,叫客人伸出舌頭出來看,聊健康 狀況,尿液顏色,再開穴位方,寫按摩膏編號和穴位,伊再 據此點在客人穴位上,每次收費230元至250元不等,仙方齋 的真正經營者是丙○○,都是丙○○在幫人看病(見偵3570 號卷第45頁背面至第46頁)等語。證人吳佩珊於偵查、審理 所證述之內容均為一致,被告在原審交互詰問時也表示吳佩 珊所述是真實的,所以吳佩珊偵訊筆錄內容自然也可採為證 據。
㈨細繹上揭證人吳○○之證述,就被告丙○○詢問客人身體狀 況,並把脈看舌色,予以紀錄,決定按摩穴位及按摩膏號碼 ,指示其將各號按摩膏點在客人各穴位上讓客人自己按摩, 做完按摩後還會喝仙方齋的飲品等情節,核與被告自承之事 實及證人楊○○之證述內容,並無矛盾之處,復有仙方齋門 口市招(攝入同名匾額及地址門牌)、內部設置(櫃台前空 間擺設多張椅子)、單張陳設(標題仙露簡介文件)、仙露 樣品(冷凍貌之飲料瓶)等照片4張在卷可考(見他字卷第 17頁、第20頁),又有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2張 、世界醫學仙方點穴按摩法說明書14張、仙露簡介51張、仙



方齋員工之簽到簿1本、穴位圖2張、針炙經穴表1本等文件 扣案可佐,益昭證人吳○○證述確屬有據。
㈩證人(即彰化縣衛生局稽查人員)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稱:「(檢察官問:妳能否判斷『仙方齋』是從事醫療行為 還是從事傳統的民俗療法?)應該說,當下我們去稽查的時 候,在現場沒有發現藥品或者說醫療儀器也沒有發現他們有 侵入性治療行為,在民俗療法或者說有無涉及到醫療行為之 部分,我們還是會希望上級機關能給我們一個明確的法律解 釋可供我們依循,所以這中間我們有兩次函詢我們上級機關 衛生福利部。」「(審判長問:在103年10月8日當天,你們 有到掛有『仙方齋』招牌的現場去,當時是否有負責人在櫃 臺處?)當時是他們裡面一位吳小姐在現場,她之後有請被 告丙○○小姐跟乙○○先生下來。」「(審判長問:紀錄有 交給他們自行閱覽後才簽名,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 :當時你們去稽查的時候,有拿一罐『仙露』的樣品回去準 備送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是否如此?)那時是食品科帶回 去要做化驗看裡面是否有藥品成分。(審判長問:樣品是就 這樣裝的,還是在現場拿出來分裝的?)當下從冰箱拿出來 就是這個樣子。「(審判長問:是冷凍還是冷藏?)冷凍的 吧。..直接從冰箱拿一罐出來做抽樣。」「(審判長問:到 底現場冰箱裡面的東西是否有很多?妳自己是否記得?)我 記得有看到幾樣東西,可能有『仙露』,可能也有包裝得很 像米的東西。」「(受命法官問:妳所講的是餅乾嗎?)不 是餅乾,就是冷凍出來的東西。..有點像米的形狀,就是很 多很像豆子的東西冰在一起。..就是用塑膠袋、密封袋封裝 ,一袋一袋的。」「(受命法官問:像豆子一樣的東西?妳 有沒有問在場的人那是什麼東西?)好像是『仙糧』吧。.. 他們【指:被告及輔佐人】是說那裡面的成分主要都是食品 居多。(受命法官問:他們是解釋說那是食品?)對。(審 判長問:那部分沒有順便拿回去檢驗?)因為那時候民眾檢 舉是『仙露』,所以食品科那時抽查的是『仙露』,就是那 一罐。」(見本院卷第122頁背面至124頁)。從證人丁○○ 所證述103年10月8日稽查之經過,即可知被告在仙方齋的冰 箱冷凍庫裡,放置很多瓶「仙露」,另有多包「仙糧」,「 仙糧」看起來是以冷凍豆子為組成,當時只有採集一瓶「仙 露」回去化驗,沒有採集「仙糧」化驗。
證人(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 「因為那時候我們去現場,我們同仁告訴我,她【指:丁○ ○】並沒有看到你【指:被告】直接在執行醫療行為的樣態 ,只有拿到你店裡一些紀錄,包括一些手寫的病歷,就有幾



張他們拿出來的病歷,有手寫的上面有寫很多膚色等等,上 面是寫病歷,有一點類似病歷的記錄,等於是雖然沒有直接 看到你執行看病、診斷、治療行為,只能從間接證據去推判 到底有沒有醫療行為。所以,那時就有兩個方面,我們同仁 說那個看起來像是病歷,但記載病歷這件事到底是否屬於醫 療行為,這要請中央函示的,所以那時候丁○○所講的這些 問題,指的是你手寫的這些相關紀錄裡有一些症狀的描述, 這些紀錄到底是不是病歷,寫病歷這件事情是否屬於醫療行 為,那時請中央函示的重點其實主要是想問中央,因為這部 分本來在民俗療法跟臨床醫療界有模糊地帶,那時函示主要 是這個原因,到底你寫病歷這件事到底算不算是醫療行為, 那因為中央也有仔細看了有仔細看過你手寫的內容,我記得 中央函示的公文裡就有提到,在這個問卷的內容裡面有對身 體的情況做記錄,然後也有開穴位按摩的類似處方,所以這 些記錄的內容等於是間接表示妳有在做看病的醫療行為,是 因為中央有很仔細看過你那個問卷內容後有提到這點,那時 候我們就覺得這已經涉及到醫療行為,從妳自己所寫的記錄 裡面已經有這種類似診斷跟治療的行為的記錄在裡面,所以 我們那時候覺得這應該是要依照醫師法移送到地檢署去偵辦 ,那時候的過程是這樣。」、「在現在的法令裡面,民俗療 法就是不能有涉及到醫療行為的部分。民俗療法這四個字沒 有定義,所以只要是有涉及到醫療行為就當作是醫療行為, 其他不涉及到醫療行為的部分,要稱之為民俗療法就可以稱 之為民俗療法。舉例而言,你來找我,我為你把脈說你這是 肝癌,送一瓶開水給你喝,說這樣肝癌會好,這就是醫療行 為,因為這有涉及到診斷疾病跟給予治療。」(見本院卷第 125頁及背面)。衛生局長的意見很明確,只要涉及到診斷 疾病跟給予治療,即什麼疾病給予什麼治療,就是醫療行為 。
被告及輔佐人歷來均辯稱:穴位按摩不是醫療行為,「仙露 」「仙糧」與被告丙○○無關,是丙○○的姐姐在販售「仙 露」「仙糧」;門口看板是輔佐人設置的,與被告無關,被 告沒有違反醫師法云云。因此本件最主要的爭點,在於被告 所為上述「對不特定來客把脈、觀看舌頭舌苔、舌色等問診 ,依照病情,填寫、開立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或 穴位按摩處方後,再指示員工在穴位上塗抹按摩油,讓他們 自己按摩該處穴位,並提供不詳成分『仙露』等飲品飲用, 開給不明成分『仙糧』由來客帶回去服用」的整體行為,是 否屬於醫療業務行為。經查:
1.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



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 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 收取報酬為其條件。前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 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 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 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亦即醫 療業務,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條件,且所為之診察、診斷及 治療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均屬之,迭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605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9 95號等判決闡釋甚明,本不以有無侵入性、是否用藥為必要 條件(易言之,即無侵入性、沒有用藥,未必等同排除醫療 業務範圍)。
2.被告執行業務之仙方齋外掛有上述招牌,顯有宣稱可治療癌 症等難症之意,且仙方齋內所置「仙露簡介」(見他字卷第 8頁,亦經扣案),亦不乏有「這對延遲老化,增強免疫, 防止疾病都有重要意義。」、「喝仙露,補充不足,也是一 種防癌,抗癌的新思維。」等文字,易使閱者誤解仙露產品 具有延遲老化,增強免疫,防止癌症等醫療功效;而證人楊 ○○供證伊患有肝硬化多年並發現肝腫瘤,已做栓塞,也需 要注射胰島素控制血糖,只要對身體健康好的就會去接觸等 語歷歷(見他字卷第29頁背面),復觀諸扣案之手寫楊○堅 病症檢驗值資料1份、手寫賴○娟檢查異常資料1張、手寫黃 ○桂檢查報告異常資料1張、手寫賴○光血液檢查異常資料1 張,這些文件之記錄對象,身體健康亦有狀況。被告並自承 「我們只是讓他們的身體變好,他的病就要好了……」等語 (見原審卷第159頁),足見被告提供的服務有治療或預防 人體疾病之目的。
3.按醫師法第12條規定:「(第一項)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 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第二項)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 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 名。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第三項)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醫療行為的核心就是:聽聞病人主訴有何身體不適,進 行檢查,診斷病情,並開給治療、處置或用藥。而本件被告 對於來客,詢問身體狀況,並對之把脈、觀看舌苔,前述 「問卷」亦有制式的調查項目供被告圈選註記,並據以決定 要選用哪種編號之按摩膏、按摩哪些穴位,記載於另紙或前 述「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上,交由員工吳佩珊



持編號按摩膏點在各該穴位上,讓來客自己按摩,結束後再 飲用「仙露」等飲品,或開給「仙糧」雜糧回家食用,均如 前述,且該問卷內容已記載來客之人別資訊、身體病況、以 及觀看舌色、把脈等等判斷結果,以及指定使用編號按摩膏 用於特定按摩穴位,應飲用飲品種類及數量,實質記載內容 與病歷相差無幾,已經是醫療行為之核心內容。 4.又被告自承「我們穴道方子基本上是固定的,如果這個人不 適合哪些穴位的話,就會把它去掉,我們是基於預防副作用 的目的,來詢問客人情況」等語(見原審卷第168頁),足 見被告會根據詢問不特定來客身體狀況、觀察舌色、把脈等 結果,判斷、決定要做、不該做哪些穴位的按摩,再於按摩 結束後交予特定種類飲品及說明飲用數量,儼然具有診察、 診斷,並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決定處方、 施術或處置等具體內容,而其在一段期間內對不特定來客為 之並收取費用,顯有反覆執行而以此為業之性質,核屬醫療 業務行為無訛。
5.被告及輔佐人雖辯稱,決定要做哪些穴位是以排除法刪去可 能有副作用的穴位,並非診察診療云云,惟不論「問卷」( 見他字卷第19頁)、「仙方點穴按摩法酸痛按摩病歷表」( 見偵3750號卷第33頁),其上記載穴位之方式,均是直接寫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