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17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世華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
189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 ,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 命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 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 參照)。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即屬不得 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93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 ,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且不得補正,本件再審之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