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厚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
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厚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厚傑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