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170號
TCHM,105,上訴,1170,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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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偉昇
      何立凡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佑祥(原名:謝沅滄)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084、3136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又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犯 罪 事 實
一、乙○○、丁○○、甲○○依序為臺中市(下略)龍井區公所 公用及建設課之技士、技佐及約僱業務助理,3人均係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均負責龍井區公所有關 工程採購案件之發包、履約管理、驗收、結算計價請款等業 務,均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洪峻溢(涉犯行賄罪 ,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係址設龍井區沙田路0段000巷00號 1樓「信德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01年至103年 間,除以信德土木包工業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 編號1-4所示4項標案外,尚借用其兄洪源隆(涉犯政府採購 法部分,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經營之明鼎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明鼎公司)名義承攬龍井區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5-7 所示3項標案,以及與洪源隆合夥以明鼎公司名義承攬如附 表一編號8-10所示3項標案,合計10項標案,均由洪峻溢負 責工程實際細部設計與施工等相關業務。因該10項標案分由 乙○○、丁○○、甲○○擔任承辦或主驗人員,洪峻溢為與 該3人建立良好關係,避免該3人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 、請款速度或為其他刁難,以求標案得以順利施作、驗收完 成,乃先後於102年8月9日、10月11日、12月14日、12月27 日、103年1月10日,接續招待乙○○、丁○○、甲○○等3 人至附表二所示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乙○○、丁○○、甲 ○○等3人均明知其等接受喝花酒招待,依其消費性質與內 容,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目的乃因其等對附表一所示工 程具行政管理與監督之職權,係對其等職務上行為本於行賄 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仍各自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至附表二所示酒店飲酒作樂,各自收受免費喝花酒之不 正利益計:乙○○為新臺幣(下同)2萬8147元、丁○○為1 萬5930元、甲○○為2萬4472元。分述如下: ㈠乙○○為附表一編號1、8所示標案主辦人員,因編號1所示 標案於102年7月17日第1次派工,順利驗收,而編號8所示標 案則於同年8月6日順利核准第1次派工驗收結算,洪峻溢為 答謝乙○○未刻意刁難,並盼能順利申領編號1所示標案之 第1次派工款項且得以盡快進行第2次派工事宜,以及順利取 得編號8所示標案第1次驗收款項;而丁○○則擔任編號8所 示標案第2次派工主驗人員,甲○○則為編號5所示標案主辦 人員,洪峻溢為使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得以順利驗收, 以及編號5所示標案得以順利履約與變更設計,乃於102年8 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一同招待乙○○、丁○○、甲○○, 以及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龍井區公所技士蔡逸智、技工陳 俊瀛(廖柏濃、蔡逸智、陳俊瀛均未經起訴),至附表二編 號1所示有女陪侍之「臺中市金錢豹酒店」飲酒作樂,迄至 翌日(即8月10日)凌晨0時19分許,始行離開,由洪峻溢以 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萬9410元。明鼎公司並於同年8月20日順 利取得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1次派工之工程款369萬6260 元,以及於102年10月11日順利標得附表一編號5所示工程辦 理變更設計後之標案即「臺中市○○區○○里○○路○○○ ○○○○道○○○0○○○設○○○○○○號00000000-0號 )。
㈡乙○○於102年8月9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隨分別於 同年8月14日辦理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1次派工驗收結算 簽呈、同年8月29日審查准許第2次派工、同年9月11日辦理



第2次派工驗收,並於同年10月8日收到辦理該標案工程第2 次派工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時,即通知洪峻溢,由洪峻溢於 同日(即10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39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要求紀佩玉攜帶第1、2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工程保固 金等資料至龍井區公所,交予乙○○,憑以申領附表一編號 1所示標案之第1、2次派工之工程款。而丁○○擔任編號8所 示標案之第2次派工主驗人員,該工程於102年9月16日第2次 派工驗收通過,洪峻溢並於同年10月4日取得第2次派工款項 370萬1134元。洪峻溢為能順利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 1、2次派工之工程款,以及為使乙○○擔任主辦人員之附表 一編號2所示標案工程,能順利進行,並答謝丁○○順利通 過附表一編號8所示標案第2次派工之驗收,遂於102年10月 11日晚間8時許,招待乙○○、丁○○與廖柏濃一同前往附 表二編號2所示有女陪侍之「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飲酒作樂 ,迄至翌日(即10月12日)凌晨2時7分許,始行離開,由洪 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萬4700元。洪峻溢於102年10月11 日招待乙○○、丁○○後,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於同年11 月8日順利准予派工,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則經乙○○將 請款統一發票呈核,經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1月26日送會計 室製作支出傳票,會計室並於同日(即11月26日)製作完成 本件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遂於同年12月2日順利取得附 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1、2次派工之工程款項各21萬9669元 、181萬0019元。
㈢乙○○於102年10月11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於同年 11月8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准許派工,該工程並於 102年12月9日完成驗收;乙○○於同日收到附表一編號1所 示工程第4次派工辦理驗收結算簽呈核准文,即於同日下午3 時38分55秒許,持其所有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洪峻溢所持 用之行動電話,通知洪峻溢開立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 統一發票,洪峻溢遂於同日請託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第 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予乙○○;另乙○○於102年12月 13日,經不知情之龍井區公所區長陳家和指派為附表一編號 9所示標案之主驗人員;而乙○○主辦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工 程,亦於102年12月13日完成驗收。甲○○擔任附表一編號5 -6所示標案之主辦人員,於102年12月12日通過驗收。洪峻 溢為答謝乙○○、甲○○就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工程, 順利完成驗收,未加以刁難,並希望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 能順利通過驗收,以及儘快請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 4次派工之工程款,並順利進行附表一編號2、5-6所示工程



之後續請款事宜,遂於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4分39秒許, 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監造廠商人員廖柏濃,要求廖 柏濃邀約乙○○、甲○○晚間共同飲宴,乙○○與甲○○獲 通知後隨即允諾,洪峻溢旋於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10分許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 揚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2202包廂房間及陪侍小 姐,而乙○○與甲○○遂於同日晚間8時20分許,與廖柏濃 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 酒店」2202包廂飲酒作樂消費,甲○○於晚間11時20分許先 行離開,乙○○與洪峻溢等人則至翌日(即15日)凌晨0時 41分許,始行離開,並由洪峻溢以簽帳支付消費款項3萬615 0元。乙○○則於102年12月16日完成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 之驗收。
㈣乙○○與甲○○於102年12月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 ,乙○○於同年12月23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收到經 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之公文後,即於同日(即12月23日) 下午4時26分22秒許,持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洪峻 溢提送請款統一發票,洪峻溢則於同日下午4時24分51秒許 ,以行動電話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至 龍井區公所,由乙○○製作粘貼憑證呈核,經首長核批之後 ,於同年12月26日送交該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公所會 計室並於同日(即12月26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款支出傳票 ;甲○○於同年月25日收到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算公文後, 立即通知洪峻溢,由洪峻溢於當日(即12月25日)下午4時 12分57秒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 ,通知紀佩玉將明鼎公司請款統一發票送至龍井區公所;另 乙○○承辦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洪峻溢於102年12月9 日委請其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送該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 一發票予乙○○後,仍未獲得撥款,而於同年12月26日透過 不知情配偶紀佩玉催促乙○○辦理該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 之核銷。丁○○為附表一編號3、9所示標案之承辦人,以及 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之工程主驗人員,丁○○除就附表一 編號9所示工程,於102年12月26日收受首長核准辦理驗收結 算公文時,立即於當日(即12月26日)通知洪峻溢提送請款 統一發票外,並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於102年12月26日 上午9時30分26秒許,以龍井區公所00-00000000號專線電話 聯繫洪峻溢,通知洪峻溢於102年12月26日開始辦理驗收並 同往工程現場鑽心取樣,洪峻溢另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 ,為能儘速進行請領款項程序,曾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 6分38秒許,以上開行動電話委請乙○○催促丁○○,復於



同日下午4時49分25秒,以電話聯繫丁○○當日晚間接受飲 宴招待。洪峻溢為期能迅速取得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第3、 4次派工請款、編號3、5-6所示標案之工程款,並為避免遭 刁難以能順利通過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驗收,以及答謝乙 ○○、丁○○、甲○○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9、5-6所示工 程,積極辦理驗收結算,通知其提交統一發票請款,於102 年12月27日下午4時46分11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廖柏濃邀約乙○○、甲○○晚間共同飲宴,乙○○與甲 ○○即為允諾,洪峻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25秒許,持上開 行動電話撥打丁○○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邀約丁○ ○晚間飲宴,丁○○亦為允諾。洪峻溢旋於同日下午5時8分 14秒許,持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不知情 公關邱揚淋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臺中市金錢 豹酒店」2302包廂與陪侍小姐,乙○○與甲○○因而於同日 晚間8時27分許,夥同廖柏濃、洪源隆陳俊瀛與龍井區公 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未經起訴)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 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臺中市金錢豹酒店」2302包廂內, 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並由洪峻溢簽帳支付消費款項2 萬2250元。因乙○○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前,即曾 使用廖柏濃所持行動電話與洪峻溢聯繫,向洪峻溢表達欲前 往類似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之制服酒店作樂等語,洪峻溢為招 待未前往「臺中市金錢豹酒店」之丁○○,並安排乙○○、 甲○○續攤飲酒作樂,遂於同日晚間10時7分許,持用上開 行動電話撥打「臺中市金殿酒店」不知情幹部陳政維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V1大包廂及陪侍小姐,乙○○、甲 ○○、丁○○因而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共同接受洪峻溢 招待在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臺中市金殿酒店」V1大包廂內 ,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在場人員尚有洪峻溢、廖柏濃 、洪源隆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即12月28日)凌晨 1時14分許結束,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消費款項1萬2430元。 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招待乙○○、丁○○、甲○○後, 適遇週休2日(即12月28日、12月29日),乙○○於同年12 月30日上班時,即將紀佩玉於同年12月9日提交附表一編號1 所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長核批後,於 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傳票,該所會計 室並於同日(即12月31日)製作完成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 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另於103年1月2日順利取得由乙○ ○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工程款88萬9824元 ;丁○○於102年12月30日,將洪峻溢於同年12月26日、30 日提交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工程之請款統一發票,呈請首



長核批後,旋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支出 傳票,該所會計室並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 號3、9所示工程支出傳票,另附表一編號4所示工程,則於 103年1月3日順利通過驗收,洪峻溢並於同年1月13日領取該 工程款29萬6517元;甲○○則於週休2日(12月28日、29日 )後,將洪峻溢不知情配偶紀佩玉提交之請款統一發票呈核 ,經首長核批後,於同年12月31日送龍井區公所會計室製作 支出傳票,會計室並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完成附表一編 號5至6所示工程之支出傳票。
㈤乙○○、丁○○與甲○○於102年12月27日(原判決誤載為 14日)接受洪峻溢招待喝花酒後,乙○○就附表一編號1所 示標案,即於同年12月30日呈核請款,經首長核批後,於同 年月31日送會計室請款,會計室即於同日(12月31日)製作 完成本件工程第3、4次派工工程款支出傳票。洪峻溢為答謝 乙○○、丁○○、甲○○就附表一編號1、3、9、5至6所示 工程,積極辦理工程款核撥程序,致其順利於103年1月7日 、8日,分別取得附表一編號5至6、9所示工程款各876萬917 5元、735萬8088元,並希望後續程序能順利進行,以能早取 得附表一編號1、3核撥之工程款,以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 案得以順利派工,遂於103年1月10日晚間7時許,邀約招待 乙○○、丁○○、甲○○等人,前往飲宴,洪峻溢並於同日 (即1月10日)晚間8時22分37秒許,與乙○○、丁○○、甲 ○○共同前往附表二編號5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途中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不 知情公關鄭智鴻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訂A13大包 廂及陪侍小姐,乙○○、丁○○、甲○○等人因而同日晚間 9時38分許,在附表二編號5所示「臺南市康樂隊酒店」A13 大包廂內,共同接受洪峻溢招待與陪侍小姐飲酒作樂消費, 當場參加飲宴者尚有廖柏濃、陳俊瀛呂承祖,迄至翌日( 即1月11日)凌晨0時42分許結束離開,由洪峻溢以現金支付 消費款項5萬2000元。洪峻溢於103年1月10日招待乙○○、 丁○○、甲○○後,於103年1月13日順利取得由丁○○擔任 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之工程款380萬5300元(原 判決誤載為3,805,3000元),以及於103年1月21日順利取得 由乙○○擔任主辦人員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3、4次派 工之工程款136萬0324元,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則於同年2 月10日順利准予派工。
二、乙○○明知佶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佶隆公司,址設龍井區 中沙路南寮巷00號1樓)承攬「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第三工 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號)



,於102年11月19日,經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認定 上開工程有「二派工區7(沙田4段)0K+43處平整度未符合 規定」之缺失,經臺中市政府103年1月6日府授政四字第103 002890號函,開具「臺中市政府102年11月份道路工程查驗 結果待改善或建議事項彙整表」及「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 驗小組查驗結果表」,通知龍井區公所於103年1月17日前限 期改善後,因上開工程並未設有平整度檢測,且未改善完成 ,竟與佶隆公司現場工地主任邱竑溢(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部分,經原審協商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辦理前開二派工區7(沙田4段 )0K+43處平整度缺失項目改善工作時,由乙○○於103年1 月13日上午11時02分24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現場工地主任邱竑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邱竑溢 製作虛偽不實施工改善照片,佯作本件工程標案之施工查核 改善資料等語,經邱竑溢同意後,邱竑溢隨於103年1月14日 在龍井區龍泉市場距離未合格處約10公尺某處,製作不實平 整度改善照片交付乙○○,乙○○遂登載於「102年度臺中 市龍井區第三工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中關於二 派工區7平整度未符合規定項目登載「改善前後」照片,表 示上開二派工區7平整度未符合規定,已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之意後,再遞送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核准以行使之, 致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小組查核陷於錯誤,足以生損害 於臺中市政府道路工程查驗檢查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
㈡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 被告乙○○、丁○○、甲○○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法院準備 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等語(見原審卷㈠ 第130頁),且於法院審判期日,亦均未聲明異議,經審酌 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 認均具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 能力亦均不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 ,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 ,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 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丁○○、甲○○對於「犯罪事實 」欄㈠至㈤所載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 ,各自收受免費喝花酒如附表二所載之不正利益等事實,於 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均供承不諱(見101廉查中37 號卷㈠第113頁反面-116頁【乙○○】、卷㈢第1-5頁【丁○ ○】,102他2390號卷㈡第2-5頁、167頁反面-169頁【甲○ ○】、卷㈢第1頁反面-7、10、112-115頁【乙○○】,128 、347-348頁【丁○○】,原審卷㈠第105頁反面、217頁反 面、卷㈡第26頁反面、115頁【乙○○、丁○○、甲○○】 ,本院卷第133-138頁),核與證人即招待被告乙○○、丁 ○○、甲○○等人至酒店飲酒作樂之「信德土木包工業」 負責人洪峻溢洪峻溢胞兄洪源隆、設計監造廠商人員廖柏 濃、龍井區公所採購發包承辦人呂承祖之證述情節(見102 他2390號卷㈣第77頁反面-81頁反面【洪峻溢】、337頁反面 -340頁【洪峻溢】、4-7頁【洪源隆】、67-71頁【洪源隆】 、101廉查中37號卷㈣第234-235頁【洪峻溢】、101廉查中 37號卷㈤第1-7頁【洪峻溢】、103偵12084號卷第29頁【洪 源隆】、19-20頁【洪峻溢】、102他2390號卷㈠第225-229 頁、255-256頁【廖柏濃】、卷㈡第175-177、281-284頁【 呂承祖】),大致相符,並有下列文書資料附卷可稽,且有 被告乙○○所有而供其與承包廠商洪峻溢聯繫招待喝花酒事 宜如附表三所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憑,足 認被告乙○○、丁○○、甲○○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乙○○、丁○○、甲○○涉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不



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之佐證文書資料:
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 」(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 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等網 頁列印資料(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183-199頁)。 ②附表一編號2所示「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農路及野溪環境 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 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等網頁列印資料( 103警聲搜字1029號卷㈠第254-260頁)。 ③附表一編號3所示「102年度龍井區管線挖掘道路修復工程 」(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 、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見103 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7-15頁)。
④附表一編號4所示「龍井區遊園北路391巷道路改善工程」 (標案0000000號)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見 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53-256頁)。 ⑤附表一編號5所示「臺中市○○區○○里○○路○○○○ ○○○道○○○○○○00000000號)之「開標/議價/決標 /流標/廢標紀錄」、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工程底價表、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總表(標單) 、詳細價目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單價分析 表(標單)、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 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營業人銷售額及稅 額申報書、綜合營造業登記書、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 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施工前協商會議紀錄、復工協 調會、解約協商會、界面借用土地歸還協調會、施工協調 會、防汛計畫書;以及附表一編號6所示「臺中市○○區 ○○里○○路○○○○○○○道○○○0○○○設○○○ ○號00000000-0號)之「開標/議價/決標紀錄」、標單、 包商報價單、工程底價表、決標公告(101廉查中37號卷 ㈩第120、123-162、168-179、195-203、210-228、187-1 90頁、102他2390號卷㈠第261-265頁)。 ⑥附表一編號5、6所示「臺中市○○區○○里○○路○○○ ○○○○道○○○○○○00000000號)、「臺中市○○區 ○○里○○路○○○○○○○道○○○0○○○設○○○ ○號0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 料一覽表、工程分包廠商一覽表、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 (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65-275頁)。 ⑦附表一編號7所示「103年度龍井區第三工區道路及附屬設 施修繕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投標須知、「開



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低於底價百分之80說明 書、決標紀錄、工程底價表、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投標 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報價單、綜合營造 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繳款書、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8 -20 、30、32-36、38-45、47-56頁、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 78-86頁)。
⑧附表一編號8所示「102年臺中市龍井區全區道路及附屬設 施修復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 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分包 廠商一覽表等網頁列印資料(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 200-212頁)。
⑨附表一編號9所示「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三期自來 水延管道路挖掘修復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 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 表(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18-30頁)。 ⑩附表一編號10所示「102年度龍井區全區道路及其附屬設 施改善工程」(標案00000000號)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 公告(見102他2390號卷㈡第188-195頁)。 ⑪「103年度臺中市龍井區全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 程」(標案00000000號)之底於底價百分之80說明書、決 標紀錄、採購招標人員簽到簿、工程底價表、廠商資格審 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報價單、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繳款書、綜合營造承攬工 程手冊登記說明、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 申請書、收據、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公開招標公告 、決標公告(101廉查中37號卷第179-180、182、184-1 95、201-213、102他2390號卷㈠第210-219頁)。 ⑫附表一編號1-6、8-10所示工程契約書、驗收紀錄、工程 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支出傳票、竣工報告、派工單等 資料(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1-13、15-18、20-23、30 -31、36-39、42-43、45-47、56-63、67-69、79-86、90- 92、101-103、105、107、110、191、194、232-236、241 -242頁,101廉查中37號卷第111-113、115-118、120-1 24、127-132、158-162、166-168、261-262、264、266、 270-271頁,102他2390號卷㈢第304頁,101廉查中37號卷 ㈤第106、172頁)。
⑬附表一編號1所示「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



」第1、2、3、4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 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24-25、40、44 頁)。附表一編號2所示「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農路野溪 環保改善計畫及水土保持小型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 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 37號卷㈩第64頁)。附表一編號3所示「102年度龍井區管 線挖掘道路修復工程」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 紙」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字37號卷㈩第87頁)。附 表一編號5-6所示「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港路銜接新建 橋樑引道工程」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與 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237頁)。附表一編號 8所示「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全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 善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 」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19頁)。附表一 編號9所示「102年度龍井區關連工業區第3期自來水延管 工程」第1次派工之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粘貼憑證用紙」 與統一發票(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163頁)。 ⑭信德土木包工業明鼎營造有限公司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於龍井區公所得標歷史結果彙整(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 ㈠第60-72、74-75頁)。
⑮龍井區公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暨管理組織架 構圖(見103警聲搜1029號卷㈡第248-251頁)。 ⑯「102年度龍井區天然災害緊急搶險工程」第3次派工、「 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全區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工程 」第1次派工之工程決算書(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㈠第28- 29頁、卷第114頁)。「102年度臺中市龍井區第三工區 道路及附屬設施修復改善」第2次派工之工程預算書(見 101廉查中37號卷㈠第175-180頁)。 ⑰龍井區公所102年7月1日、8月28日、9月25日、10月15日 、103年12月18日函(見101廉查中37號卷㈩第14、19、35 、41、104頁)。
⑱原審通訊監察書共35份(102聲監538號,102聲監續744、 901、1043、1230、1414、1592、1751、1916、2065號, 103聲監續110、248、403號,102聲監858號,102年聲監 續字第1044、1228、1406、1589、1764、1907、2063號, 102聲監1870號,102聲監續2067號,103聲監續第109、24 7、403號,102聲監1389號,102聲監續1593、1765、1751 、1916、2065號,103聲監續110、248、405號。以上見 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78-182頁) ⑲洪峻溢於102年8月8日下午5時43分許,持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定包廂與陪侍小 姐之通訊監察譯文(103警聲搜1029號卷㈠第236頁)。 ⑳洪峻溢於102年10月8日上午10時3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其妻紀佩玉,要求紀佩玉攜帶派工請款統一 發票、工程保固金等資料至龍井鄉公所,交予被告乙○○ ,憑以申請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第1、2次派工單工程款 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32頁)。 ㉑洪峻溢於102年10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持0000000000 行動電話撥打臺南市康樂隊酒店幹部綽號「高鐵」之涂春 玉預定包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3警聲搜102 9號卷㈠第267頁)。
㉒被告乙○○於102年12月9日下午3時38分許,持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聯繫洪峻溢,通知洪峻溢開立附表一編號2所 示工程第3、4次派工請款統一發票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廉查中37號卷第46-48頁)。
洪峻溢於10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4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廖柏濃邀約被告乙○○、甲○○晚間共同飲 宴後,洪峻溢於102年12月14日晚間8時10分許,持該行動 電話撥打「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定包廂與陪 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50-51頁 )。
洪峻溢於102年12月23日下午4時26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被告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 乙○○通知洪峻溢提交請款統一發票後,洪峻溢則於同日 下午4時27分許,以前述行動電話聯繫紀佩玉,指示紀佩 玉提交請款統一發票至龍井區公所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101廉查第37號第53頁)。
洪峻溢於102年12月25日下午4時12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紀佩玉,通知紀佩玉將明鼎公司請款統一發 票送至龍井區公所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 第54頁)。
洪峻溢之妻紀佩玉於102年12月26日上午11時12分許,持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洪峻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經洪峻溢委請紀佩玉催促被告乙○○辦理派工請款之核 銷程序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廉查中37號卷第55頁)。 ㉗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6分38秒許,持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委 請被告乙○○催促被告丁○○儘速進行請款程序後,洪峻 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許,持用上開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丁 ○○,邀請被告丁○○當日晚間飲宴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101廉查中37號卷第61頁)。
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4時46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廖柏濃邀約被告乙○○、甲○○晚間飲宴後 ,洪峻溢於同日下午4時49分許,持上開行動電話聯繫被 告丁○○邀請該日晚間飲宴,被告丁○○允諾參加之通訊 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卷第62頁)。 ㉙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下午5時8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公關邱揚淋,預訂包 廂與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中37號第63 頁)。
洪峻溢於102年12月27日晚間10時7分許,持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臺中市金殿酒店」幹部陳政維,預訂包廂 及陪侍小姐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廉查中37號卷67頁) 。
洪峻溢於102 年12月27日晚間10時20分許,持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丁○○,告知前往預訂「臺中市金殿 酒店」後,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電話聯繫被告丁○○告 知酒店包廂樓層與包廂號碼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廉查 中37號第68頁)。
㉜被告乙○○、丁○○、甲○○與洪峻溢於102年8月9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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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