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5年度,33號
TPHV,105,重再,33,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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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王贛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侯玉華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6,600元(
計算式:遷讓房屋13,296,600元+塗銷抵押權3,000,000元+返
還文件1,6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54,94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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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