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105年
度重上字第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萬9,540元,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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