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上字,104年度,20號
TPHV,104,重勞上,20,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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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朱欽浩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敘述之末,應增列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劉又菁
附件:
又新達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提起上訴後之104年9月4日由蔣臺方變更為蘇亮,此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1第140頁),經蘇亮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1第139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爰准予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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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