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訴訟代理人 吳雅筠律師 趙彥雯律師被上訴人 石文炫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蘇忠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當事人具狀陳報已達成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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