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保險上字,104年度,17號
TPHV,104,保險上,17,201611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吳雅筠律師
      趙彥雯律師
被上訴人  石文炫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蘇忠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當事人具狀陳報已達成和解,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