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098號
TPHV,104,上,1098,2016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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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蕭米玳
      梁增壽
      邱嘉南
      董伯雲
      劉淑娟
      陳清雄
      鍾汶峻
      鍾汶潔
      詹振生
      莊嘉龍
      高麗卿
      呂伍豐
      林育諒
      李水澤
      李培仁
      王鈺卿
      王俶美
      黃文榕
      黃富晃
      賴淑芬
      瞿聖強
      彭森祖
      王健聲
      黃志明
      楊志茂
上二十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上訴人 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敏華
被 上訴人 許成龍
      柯鳳珠
      王學芬
      鍾昆山
      陳建隆
      賴松川
      趙國宏
      譚鴻玲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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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