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98號上 訴 人 蕭米玳 梁增壽 邱嘉南 董伯雲 劉淑娟 陳清雄 鍾汶峻 鍾汶潔 詹振生 莊嘉龍 高麗卿 呂伍豐 林育諒 李水澤 李培仁 王鈺卿 王俶美 黃文榕 黃富晃 賴淑芬 瞿聖強 彭森祖 王健聲 黃志明 楊志茂上二十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被 上訴人 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敏華被 上訴人 許成龍 柯鳳珠 王學芬 鍾昆山 陳建隆 賴松川 趙國宏 譚鴻玲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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