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李聰華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如附表所示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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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27號裁定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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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應於一│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占用桃園市中壢區段原段│
│週內具狀說│1065地號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105年8月19日│
│明下列事項│繪製之鑑定圖所示E-A-B-C=D-E著黃色區域1平方│
│、並提出相│公尺土地,被上訴人有無將之出租予中原大學或│
│關證據: │他人?有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額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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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