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官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上訴人 尚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林照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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