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5年度,2號
TPHM,105,重附民上,2,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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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祚全
被 上訴人 吳日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4年度重
附民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上訴狀影本所示。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 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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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