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勝團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
執聲付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勝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團因⑴藥事法罪等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80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年2 月確定。⑵毒品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 度審易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78 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