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651號
TPHM,105,聲,3651,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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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賢仁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
執聲付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賢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賢仁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8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 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 77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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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