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89年度,2161號
KSHM,89,上易,2161,200010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六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0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0七九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九0
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路一0九號「新賞家德研科 技影音聯盟鳳山店」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向「年登企 業社」(起訴書誤載為聯登企業社)所購買之「貞子謎咒」VCD影音光碟片, 為告訴人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物,且係專供家庭用, 未經許可不得作為出租營利之用,被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八十八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九日止,多次以新臺幣(下同)三十元至五十元不等之 代價,將之出租予不特定顧客營利,而侵害告訴人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貞 子謎咒」盜版影音光碟一片,因而認被告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甲○○坦承出租上開「貞子謎咒 」影音光碟片等情不諱,及告訴代理人周錫宏唐悅真於偵查中指述綦詳,並有 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一片、碟片出租明細、磁片基本資料表各一紙、照片五幀及 前開影音著作權權利證明清冊在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三、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前揭購買「貞子謎咒」影音光碟供出租等情,惟堅詞 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貞子謎咒」影音光碟,係向「年登企業社 」業務員翁政樺所購買,「年登企業社」有出具切結書保證無侵害著作權之不法 情事,「年登企業社」業務員翁政樺亦說可以出租,伊根本不知有侵害告訴人之 著作權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 者為限,刑法第十二條亦有明文。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固規定對於擅自以出租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之刑責,惟該條項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故適用該條項處罰之前提, 必行為人主觀上以「故意」為上開行為,始克當之。亦即,行為人必須明瞭其所 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係未經著作財產權者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為 之,始能以該法條之罪名相繩。苟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已經合法授權,並未認知 其所為之行為,業已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即難科以該法條之刑責。五、經查:




(一)、被告甲○○所辯本件為警查獲之「貞子謎咒」影音光碟,係向「年登企業社 」業務員翁政樺購買取得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年登企業社負責人黃年達、證 人即年登企業社業務員翁政樺分別於檢察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到庭證 述屬實(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0三三號卷第三二頁背面、原審卷第一五 九頁、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並有「年登企業社」進貨驗收 單、切結書、翁政樺名片影本各一紙附於原審卷可證。是被告甲○○辯稱該 「貞子謎咒」影音光碟係向「年登企業社」業務員翁政樺所購買等情,尚堪 採信。
(二)、證人即「新賞家德研科技影音聯盟鳳山店」之實際負責人陳曜坤於本院調查 時到庭證稱:「我們店從八十八年開店之後一直跟年登企業社有業務往來, 一直都向他們進片,一直都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而且我們有請他們寫 切結書給我們。是合法的進片。」(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 而上開為警查獲供出租使用之「貞子謎咒」影音光碟,係向「年登企業社」 購買取得,年登企業社並曾由負責人黃年達出具切結書保證:「本公司所代 理發行或經銷至貴公司所有產品,保證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商標,並保證 其內容均在新聞局核可範圍之內,絕無妨害風化及其他不法之情事」等語, 有上開切結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新賞家德研科技影音聯盟鳳山店」開店 之後既係向「年登企業社」合法進片,「年登企業社」事先且出具切結書保 證無侵害著作權之不法情事,被告甲○○援例進片,已難認其主觀上有故意 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意思。
(三)、證人即年登企業社負責人黃年達於本院調查時復到庭證稱:「(當時出貨賣 給被告的店有無告訴他們這是合法的片可以出租?)我們跟被告的店有一段 比較長的時間生意往來,事實上我們賣給他們的產品都是合法的。我們直接 批到店家裡面去,已經跟他們一段時間的往來,他們相信這個片子沒有問題 。」「(你們是否有出具切結書保證賣給被告的片子都是合法的可以出租? )我們有出具切結書給被告他們店,保證是合法的可以出租。」「這個片是 向合法的廠商進的。」(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另證人即年 登企業社業務員翁政樺於檢察偵查中亦到庭證稱:「(貞子謎咒光碟片)是 由年登公司由日本引進...我賣給出租店時,有向他們說可出租...」 (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0三三號 卷第三二頁背面)顯見年登企業社賣出扣案之「貞子謎咒」光碟片時確有表 示係合法之光碟片且可出租,被告甲○○因而進片出租,尤難認其主觀上有 故意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意思。
(四)、「新賞家德研科技影音聯盟鳳山店」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甲○○之父陳曜坤 ,被告甲○○當時在學中,僅係該店之助理之事實,業據證人陳曜坤於本院 調查時到庭證述甚明。而被告甲○○當時年僅十九歲,尚在就學中,亦在正 修技術學院八十九年六月之畢業證書影本一紙附於原審卷足憑。被告甲○○ 當時既係年僅十九歲之女學生,於課餘在該店充當助理,其援例進片,賣方 年登企業社復出具切結書保證無侵害著作權之不法情事,且言明可出租,縱 實際上有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以被告甲○○之年紀之輕、社會經



歷之不足,且僅於課餘在該店充當助理,亦難期其事前明知或可得而知侵害 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扣案之「貞子謎咒」影音光碟,係向年登企業社購得年登企業社 並出具切結書保證無侵害著作權之不法情事,且賣出扣案之「貞子謎咒」光碟片 時亦有表示係合法之光碟片且可出租,被告甲○○援例進片,已難認其主觀上有 故意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意思,且被告甲○○當時係年僅十九歲之女學生, 社會經歷之不足,縱實際上有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亦難期其事前明知 或可得而知有侵害情事,顯不足以證明被告甲○○主觀上有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 犯意,其行為核與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故意犯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自難遽令負 該條之罪責。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甲○○有 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諭知被告甲○ ○無罪之判決。
六、原審經詳查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依前開規定,諭知被告甲○○無罪 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之請求,提起上訴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九 0二號)意旨略以:被告另係設於高雄市○○區○○路一一九號「新賞家德研科 技影音聯盟」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貞子謎咒」VCD影音光碟片,為告訴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物,且係專供家庭用,未經許可不得作為出租營利之用 ,被告竟將之出租予不特定顧客營利,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八 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貞子謎咒」盜版影音光碟一 片,因而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因與前開違反著作權法部 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惟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已為 無罪之諭知,業如前述,則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認與前開公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 關係,而無從併辦,應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莊崑山
法官 陳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美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好朋友電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