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康能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康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康能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上訴本院 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798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 年 6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 84071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