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明晃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 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2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 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 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