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522號
TPHM,105,聲,3522,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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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鈞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15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鈞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鈞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4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6 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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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