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品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
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品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品鴻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 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送監執行 後,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487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