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431號
TPHM,105,聲,3431,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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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輝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輝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輝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2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5年4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2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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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