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巧妮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紹鑫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順興
選任辯護人 劉明昌律師
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鴻鈺
選任辯護人 葉禮榕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卓彬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治安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律師葉恕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智聞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馴
選任辯護人 陳心儀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雲翔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裕民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律師游淑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明治
選任辯護人 陳稚婷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水木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
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5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
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
字第30574號、101年度偵字第3084號、第13626號、第16488號;
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315
號、第177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犯如附表壹編號二、四至十、十二、十四至十八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部分、庚○○犯如附表壹編號十五、十六、十八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附表壹編號一、二、四至十八所示圖利媒介性交等罪部分、戊○○犯如附表壹編號三、十八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部分、丑○○、卯○、辛○○犯如附表壹編號八、十三、十九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部分、丙○○、子○○、乙○○、丁○○、癸○○、甲○○部分,暨己○○、庚○○、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己○○犯如附表壹編號二、四至十、十二、十四至十八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二、四至十、十二、十四至十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庚○○犯如附表壹編號十五、十六、十八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附表壹編號一、二、四至十八所示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二、四至十八所示之刑。丙○○犯如附表參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參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刑。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犯如附表壹編號三、十八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三、十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子○○犯如附表壹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壹編號七所示之刑。緩刑參年。
丑○○犯如附表壹編號八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如附表壹編號八所示之刑。
乙○○犯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之刑。
卯○犯如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如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之刑。
丁○○犯如附表壹編號十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壹編號十五所示之刑。緩刑參年。
辛○○犯如附表壹編號十九所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
灣地區罪,處如附表壹編號十九所示之刑。
癸○○犯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刑。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參編號二、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參編號二、七所示之刑。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庚○○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惟成(綽號張董,前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判 處有期徒刑15年,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與詹逸海(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 )共組人蛇集團,謝萬益(綽號廟公,經原審以102年度訴 字第6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經本院、最高法院 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間加入該集團,己○○( 綽號佳佳)、庚○○(綽號派大星)則分別於99年3月、100 年4月加入該集團。蔡惟成在人蛇集團擔任指揮、主導之角 色,詹逸海負責於大陸地區物色大陸地區女子,謝萬益則負 責在臺灣地區物色、洽談欲與大陸地區女子假結婚之人頭老 公,安排至大陸地區辦理虛假公證結婚,並協助大陸地區女 子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庚○○則負責照顧大陸地 區女子在臺灣地區之日常生活、陪同辦理離婚登記,以及接 送入出境,另協助接送己○○至各應召站對帳,及指導人頭 老公應付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之面談等事宜,己○ ○擔任會計,負責每10天與各應召站及大陸地區女子對帳, 並協助大陸地區女子將性交易所得匯回大陸地區之指定帳戶 ,蔡惟成另與蔡東安(綽號土匪)、麥恩典(綽號小麥或傑 哥)、張家豪(綽號阿豪)、吳錫彥(綽號建哥)等人經營 之應召站(該等應召站俗稱機房)合作,使假結婚入境來臺 之大陸地區女子在桃園地區從事性交易,藉此牟利。彼等均 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進出臺灣地 區,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意圖媒介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㈠董育志(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因故認識大陸地區女子文玉( 經原審以104年度簡字第2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而知悉
文玉欲來臺賺錢,董育志遂將文玉引薦給蔡惟成認識,並與 蔡惟成談妥每月給付2萬元人頭老公費用後,即由董育志前 往大陸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一所示時、地與文玉辦理虛假 公證結婚,再於附表壹編號一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 向移民署申請讓文玉入境臺灣地區,經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 質審查後准許,使文玉於附表壹編號一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 灣地區。嗣文玉入境臺灣地區後,庚○○於100年4月間加入 蔡惟成之人蛇集團,並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己○○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站業者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媒介文玉前往 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文玉每次從 事性交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可自配合之應召站取得1, 600元之利益,共同藉以牟利。
㈡江銘維(經原審判決確定)因需錢花用,在謝萬益以每月可 領得3萬元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江銘維充當人頭老公後, 江銘維即前往大陸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二所示時、地與蔣 麗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 05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婚,再於附表壹編 號二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向移民署申請讓蔣麗娟入 境臺灣地區,己○○於99年3月間加入該人蛇集團後,即與 江銘維、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 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一同安排蔣麗娟進 入臺灣地區事宜,致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 使蔣麗娟於附表壹編號二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江銘 維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30萬元以牟利。嗣蔣麗娟入境臺灣 地區後,江銘維、己○○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蔣麗 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編號二 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出具之證明書,至附表壹編 號二所示戶政事務所,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結婚 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 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戶口名 簿、戶籍登記簿電腦檔案、該人頭老公之國民身分證),足 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 確性。蔣麗娟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己○○與蔡惟成 、詹逸海、謝萬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站業者共同 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媒介蔣麗娟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 之行為,庚○○於100年4月間加入後,亦與己○○、蔡惟成 、詹逸海、謝萬益、上開應召站業者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
行為之分工,蔣麗娟每次從事性交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 ,則可自配合之應召站取得1,600元之利益,共同藉以牟利 。
㈢戊○○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可領得2萬元至2萬5, 000元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戊○○充當人頭老公後,戊○ ○即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 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戊○○先前往大陸 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三所示時、地與韋冬連(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74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婚,戊○○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結婚 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附表壹 編號三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之文件 向移民署申請讓韋冬連入境臺灣地區,致移民署承辦人員於 實質審查後准許之,使韋冬連於附表壹編號三所示日期,非 法進入臺灣地區,戊○○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7萬元以牟 利。嗣韋冬連入境臺灣地區後,戊○○與蔡惟成、詹逸海、 謝萬益、韋冬連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壹編號三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出具之證明書 ,至附表壹編號三所示戶政事務所,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 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形 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 書(即戶口名簿、戶籍登記簿電腦檔案、該人頭老公之國民 身分證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 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
㈣周琥鈞(經原審判決確定)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 可領得3萬元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周琥鈞充當人頭老公後 ,周琥鈞、己○○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即共同基於意 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周 琥鈞先前往大陸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四所示時、地與韋金 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 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婚,周琥鈞返臺後即 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 書,再於附表壹編號四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 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讓韋金伶入境臺灣地區,致移 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使韋金伶於附表壹編 號四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周琥鈞因而領得人頭老 公費約8萬元以牟利。嗣韋金伶入境臺灣地區後,周琥鈞、 己○○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韋金伶共同基於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編號四所示時間持結婚公 證書及海基會出具之證明書,至附表壹編號四所示戶政事務
所,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 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 確性。韋金伶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己○○與蔡惟成 、詹逸海、謝萬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應召站業者共同基於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媒介韋金伶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 為,庚○○於100年4月間加入後,亦與己○○、蔡惟成、詹 逸海、謝萬益、上開應召站業者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 之分工,韋金伶每次從事性交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可自 配合之應召站取得1,600元之利益,共同藉以牟利。 ㈤邱創義(經原審判決確定)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 可領得3萬元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邱創義充當人頭老公後 ,邱創義即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邱創義先前 往大陸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五所示時、地與范強容(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74號不起 訴處分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婚,邱創義返臺後即持大陸地 區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 附表壹編號五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 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讓范強容入境臺灣地區,己○○於99年 3月間加入該人蛇集團後,即與邱創義、蔡惟成、詹逸海、 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之犯意聯絡,一同安排范強容進入臺灣地區事宜,致移民署 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使范強容於附表壹編號五 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邱創義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 公費以牟利。嗣范強容入境臺灣地區後,邱創義、己○○與 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范強容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編號五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及海 基會出具之證明書,至附表壹編號五所示戶政事務所,填具 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 事務所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 其職務上所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范 強容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己○○與蔡惟成、詹逸海 、謝萬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應召站業者共同基於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媒介范強 容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庚○
○於100年4月間加入後,亦與己○○、蔡惟成、詹逸海、謝 萬益、上開應召站業者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 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 范強容每次從事性交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可自配合之應 召站取得1,600元之利益,共同藉以牟利。 ㈥黃俊弼(經原審判決確定)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 可領得2萬元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黃俊弼充當人頭老公後 ,黃俊弼即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黃俊弼先前 往大陸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六所示時、地與賀茜茜(經原 審通緝中)辦理虛假公證結婚,黃俊弼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 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附 表壹編號六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之 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讓賀茜茜入境臺灣地區,己○○於99年3 月間加入該人蛇集團後,即與黃俊弼、蔡惟成、詹逸海、謝 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 犯意聯絡,一同安排賀茜茜進入臺灣地區事宜,致移民署承 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使賀茜茜於附表壹編號六所 示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黃俊弼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 費以牟利。嗣賀茜茜入境臺灣地區後,黃俊弼、己○○與蔡 惟成、詹逸海、謝萬益、賀茜茜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編號六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及海基 會出具之證明書,至附表壹編號六所示戶政事務所,填具結 婚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事 務所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 職務上所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賀茜 茜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蔡惟成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 賀茜茜安排至蔡東安所屬之應召站,己○○、蔡東安與蔡惟 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 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蔡東安媒介賀茜茜前往桃園 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庚○○於100年4 月間加入後,亦與己○○、蔡東安、蔡惟成、詹逸海、謝萬 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 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賀茜茜每次從事性交 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分配1,600元之利益,餘由蔡東 安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㈦子○○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可領得3萬元人頭老 公費之條件招攬子○○充當人頭老公後,子○○、己○○即 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
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子○○先前往大陸地區 ,並於附表壹編號七所示時、地與羅金娥(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辦理虛假公證結婚,子○○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 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附表壹編號 七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移 民署申請讓羅金娥入境臺灣地區,致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 審查後,准許之,使羅金娥於附表壹編號七所示日期,非法 進入臺灣地區,子○○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18萬元以牟利 。嗣羅金娥入境臺灣地區後,子○○、己○○與蔡惟成、詹 逸海、謝萬益、羅金娥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於附表壹編號七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出具之 證明書,至附表壹編號七所示戶政事務所,填具結婚登記申 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 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 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 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羅金娥以假結 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蔡惟成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羅金娥安 排至蔡東安所屬之應召站,己○○、蔡東安與蔡惟成、詹逸 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 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蔡東安媒介羅金娥前往桃園地區各賓 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庚○○於100年4月間加入 後,亦與己○○、蔡東安、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 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羅金娥每次從事性交易,蔡惟 成所屬人蛇集團,分配1,600元之利益,餘由蔡東安取得, 共同藉以牟利。
㈧丑○○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可領得3萬元人頭老 公費之條件招攬丑○○充當人頭老公後,丑○○即與蔡惟成 、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 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丑○○先前往大陸地區,並於附 表壹編號八所示時、地與唐香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虛 假公證結婚,丑○○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向海基 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附表壹編號八所示時 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 讓唐香萍入境臺灣地區,己○○於99年3月間加入該人蛇集 團後,即與丑○○、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一同安 排唐香萍進入臺灣地區事宜,致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
後,准許之,使唐香萍於附表壹編號八所示日期,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丑○○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8萬元以牟利。嗣 唐香萍入境臺灣地區後,丑○○、己○○與蔡惟成、詹逸海 、謝萬益、唐香萍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壹編號八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出具之證明 書,至附表壹編號八所示戶政事務所,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 ,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 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戶 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 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唐香萍以假結婚之 方式順利來臺後,蔡惟成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唐香萍安排至 蔡東安所屬之應召站,己○○、蔡東安與蔡惟成、詹逸海、 謝萬益則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 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蔡東安媒介唐香萍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 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庚○○則於100年4月間加入 後,亦與己○○、蔡東安、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 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唐香萍每次從事性交易,蔡惟 成所屬人蛇集團,可分配1,600元之利益,餘由蔡東安取得 ,共同藉以牟利。
㈨乙○○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可領得人頭老公費之 條件招攬乙○○充當人頭老公後,乙○○、己○○即與蔡惟 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 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乙○○先前往大陸地區,並於 附表壹編號九所示時、地與莫柳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 虛假公證結婚,乙○○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向海 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附表壹編號九所示 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移民署申 請讓莫柳夢入境臺灣地區,致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 ,准許之,使莫柳夢於附表壹編號九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 灣地區,乙○○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約9萬元以牟利。嗣莫 柳夢入境臺灣地區後,乙○○、己○○、庚○○與蔡惟成、 詹逸海、謝萬益、莫柳夢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壹編號九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出具 之證明書,至附表壹編號九所示戶政事務所,填具結婚登記 申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承 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 所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 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莫柳夢以假
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蔡惟成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莫柳夢 安排至蔡東安所屬之應召站,己○○、蔡東安與蔡惟成、詹 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 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蔡東安媒介莫柳夢前往桃園地區各 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庚○○於100年4月間 加入後,亦與己○○、蔡東安、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 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莫柳夢每次從事性交易, 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分配1,600元之利益,餘由蔡東安取 得,共同藉以牟利。
㈩林柏輝(經原審判決確定)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 可領得3萬元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林柏輝充當人頭老公後 ,林柏輝、己○○即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 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林 柏輝先前往大陸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十所示時、地與孔會 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 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婚,林柏輝返臺後即 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 書,再於附表壹編號十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 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讓孔會曲入境臺灣地區,致移 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使孔會曲於附表壹編號 十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林柏輝因而領得人頭老公 費約15萬元以牟利。嗣孔會曲入境臺灣地區後,林柏輝、己 ○○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孔會曲共同基於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編號十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 書及海基會出具之證明書,至附表壹編號十所示戶政事務所 ,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 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 性。孔會曲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蔡惟成所屬之人蛇 集團即將孔會曲安排至吳錫彥所屬之應召站,己○○、吳錫 彥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吳錫彥媒介孔會曲 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庚○ ○於100年4月間加入後,亦與己○○、吳錫彥、蔡惟成、詹 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 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孔會曲每 次從事性交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分配1,600元之利益 ,餘由吳錫彥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徐大林(經原審判決確定)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 可領得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徐大林充當人頭老公後,徐大 林即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 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徐大林先前往大陸 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十一所示時、地與韋海霞(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74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婚,徐大林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結 婚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附表 壹編號十一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之 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讓韋海霞入境臺灣地區,致移民署承辦人 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使韋海霞於附表壹編號十一所示 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徐大林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 以牟利。韋海霞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蔡惟成所屬之 人蛇集團即將韋海霞安排至吳錫彥所屬之應召站,吳錫彥與 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吳錫彥媒介韋海霞前往 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庚○○於 100年4月間加入後,亦與己○○、吳錫彥、蔡惟成、詹逸海 、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 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韋海霞每次從 事性交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分配1,600元之利益,餘 由吳錫彥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黃榮輝(經原審判決確定)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 可領得3萬元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黃榮輝充當人頭老公後 ,黃榮輝、己○○即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 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黃 榮輝先前往大陸地區,並於附表壹編號十二所示時、地與李 青(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05 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婚,黃榮輝返臺後即 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取得認證之證明 書,再於附表壹編號十二所示時間以來臺灣團聚為由,持上 開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讓李青入境臺灣地區,致移 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使李青於附表壹編號 十二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黃榮輝因而領得人頭老 公費9萬元以牟利。嗣李青入境臺灣地區後,黃榮輝、己○ ○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李青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編號十二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 及海基會出具之證明書,至附表壹編號十二所示戶政事務所 ,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 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 性。李青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蔡惟成所屬之人蛇集 團即將李青安排至吳錫彥所屬之應召站,己○○、吳錫彥與 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吳錫彥媒介李青前往桃 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之行為,而庚○○於100 年4月間加入後,亦與己○○、吳錫彥、蔡惟成、詹逸海、 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之分工,李青每次從事性 交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分配1,600元之利益,餘由吳 錫彥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卯○因需錢花用,遂在謝萬益以每月可領得3萬元人頭老公 費之條件招攬卯○充當人頭老公後,卯○即與蔡惟成、詹逸 海、謝萬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 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卯○先前往大陸地區,於附表壹編號十 三所示時、地與黃日林(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年度偵字第305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 婚,卯○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時間以來臺 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讓黃日林 入境臺灣地區,致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使 黃日林於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卯 ○因而領得人頭老公費12萬元以牟利。嗣黃日林入境臺灣地 區後,卯○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黃日林共同基於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時間持 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出具之證明書,至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 戶政事務所,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 ,使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 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 管理之正確性。黃日林以假結婚之方式順利來臺後,蔡惟成 所屬之人蛇集團即將黃日林安排至張家豪所屬之應召站,由 張家豪媒介黃日林前往桃園地區各賓館與不特定之男客為性 交之行為,而庚○○於100年4月間加入後,亦與張家豪、蔡 惟成、詹逸海、謝萬益、己○○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媒介性交易行為 之分工,黃日林每次從事性交易,蔡惟成所屬人蛇集團,分 配1,600元之利益,餘由張家豪取得,共同藉以牟利。 蘇子學(已歿,業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因需錢花用,
遂在謝萬益以每月可領得3萬元人頭老公費之條件招攬蘇子 學充當人頭老公後,己○○即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 蘇子學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之犯意聯絡,由蘇子學先前往大陸地區,於附表壹編號十四 所示時、地與陸禮賀(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305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虛假公證結婚 ,蘇子學返臺後即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取得認證之證明書,再於附表壹編號十四所示時間以來臺 灣團聚為由,持上開內容不實之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讓陸禮賀 入境臺灣地區,致移民署承辦人員於實質審查後,准許之, 使陸禮賀於附表壹編號十四所示日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蘇 子學因而按月領得人頭老公費以牟利。嗣陸禮賀入境臺灣地 區後,己○○、庚○○與蔡惟成、詹逸海、謝萬益、蘇子學 、陸禮賀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蘇子學 於附表壹編號十四所示時間持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出具之證 明書,至附表壹編號十四所示戶政事務所,填具結婚登記申 請書,申請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事務所承辦 人員形式審查後,將上開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 掌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 對於戶籍資料及人民身分關係管理之正確性。陸禮賀以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