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2096號
TPHM,105,上訴,2096,2016112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健
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文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文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24日訊問後,依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依憑 之證據及理由,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執行羈 押,至105年1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本院於105年10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 ,被告犯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另施用第二級 毒品部分,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復業 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其刑責之重,若判刑確定 ,衡情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 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 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 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