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605號
TPHM,105,上訴,1605,2016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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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良
選任辯護人 劉凡聖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文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被告廖文良前經本院認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7月6日執行羈押,並於105 年10月6日延長羈押,至105年12月5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查本件被告廖文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共21罪 ),經原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均為認罪 之陳述,經本院審理後,亦認定被告所犯上開罪刑事證明確 ,因而依法論科撤銷改判,主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7年,若被告將來果因該罪經判決確定,其犯罪之成立 與否,及可能之較重刑度,司法實務之經驗上常伴有逃亡高 度蓋然率,因「可預期之刑度愈重,被告逃亡可能愈高」係 經普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故其可預期受執行之刑度,係 判斷被告虞逃之指標之一(併參土本武司,犯罪搜查,弘文 堂,2004年11月,149頁,及立法院會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 61號委提案第14897號),易言之,本院參酌被告涉案情節 及被告對原審可能判決刑度之預期,可認被告為規避審判程 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故有「相當理由」 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性。本案經本院審理後終結,已於105 年11月2日宣判,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而重罪相較於 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 之增加,且本案雖經辯論終結,惟被告仍提起上訴,則本案 既尚未確定,為確保其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 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復衡諸本件 被告廖文良被訴販毒次數多達21次,對於社會治安之影響甚 鉅,茲本院經詢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兼衡全案情節 、被告犯行所生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 益考量及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 後,認若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 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且被告經本院訊問對延長羈押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 卷第387頁),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6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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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