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67號
ULDV,105,訴,567,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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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   告 何明學
被   告 柯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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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