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動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6號
ULDV,105,訴,486,2016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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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6號
抗 告 人 薛清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柯水金間因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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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