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07號
ULDV,105,訴,407,20161101,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揚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媽盧張孟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
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1/1頁


參考資料
優力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