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郭水榮
郭順良
郭龍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新添等五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1,500 元【計算式:330 ㎡×1,100 元×3/6 =181,5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