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借名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92號
ULDV,105,補,192,2016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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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郭水榮
      郭順良
      郭龍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新添等五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1,500 元【計算式:330 ㎡×1,100 元×3/6 =181,5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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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