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1號
ULDV,105,補,181,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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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王祈仁即瑞豐美容美髮百貨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瀅即美虹虹實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110,40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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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